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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正因为Copymart能在极低的交易成本条件下完成著作权许可,所以才有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甚至可以认为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完全可以由Copymart取代。


  

  (三)从“参与者”到“服务者”:集体管理制度的角色重构


  

  私人许可模式的兴起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交易成本降低的必然结果,但这并非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的消亡。只是其需要变换角色,由交易“参与者”转变为市场“服务者”。


  

  集体管理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被定位为交易的“参与者”,即集体管理组织先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许可,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作为交易者参与到著作权交易中。根据上文对Copymart市场模式的介绍,私人无须任何中间人的参与即可在网络上进行著作权交易。不过,Copymart市场作为数据库的一种,仍然需要极大的技术支持。因此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重新定位,即放弃成为交易“参与者”,脱离著作权交易本身,成为Copymart市场的服务者。事实上,这种市场正在网络上慢慢形成:例如,针对普通商品的网络交易市场(如“淘宝网”等)的交易额已经不容小视;一些以数字图书馆的名义建立的数字作品下载平台(如“超星数字图书馆”等)也比比皆是,其中很多还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22]但其仅仅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完全意义上的Copymart市场,即包含不同客体种类,各种权利类型的市场还没有出现。[23]


  

  在发达国家,这种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转换已经开始。美国为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国内的各个集体管理组织都在大力建构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数据库。如美国广播音乐公司(BMI)的“网络音乐点击许可系统”(Click—through Internet Music Licensing Solution),美国音乐出版协会的出版人在线查询服务(Publishers On—Line Inquiry,POLI)与歌曲信息查询系统(Song Information Request Systems)等。


  

  美国著作权管理中心(CCC)已开始建构直接在网络上完成著作权许可的运行体系,将最新的科技手段运用到集体管理之中。CCC利用点对点(peer to peer)技术,使得著作权人能够直接在网络上与利用人交易。利用人可以在CCC建立的数据库中搜寻其需要的作品或其他著作物,然后直接发送请求许可的要约,得到著作权人承诺后即可直接在网络上取得著作物。其中关于许可费用金额、利用方式等合同条款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这与上文论述的Copymart市场如出一辙。[24]


  

  四、结语: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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