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许可一般通过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首先,权利人在作品上设置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潜在的使用者接触作品,然后,通过设立许可使用合同,规定利用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使用。这类合同最早出现在软件上,以“拆封合同”(shrink—wrap License)为代表,随着作品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扩大与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包括软件在内的许多作品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了在线许可,由此衍生出“点击合同”(Click—wrap License)、“浏览合同”(Browse—wrap License)等多种合同类型,成为网络时代利用作品的主要途径。
与之相对应,一种被称为电子著作权管理系统(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的模式也在逐步形成,其思路就是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来控制作品的接触和使用,从而重新实现一对一的权利处理模式。[19]该权利处理系统只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具体的交易由著作权人私人发起,近年来日本学者提出的Copymart模式就是上述系统的典型代表。
(二)copymart的基本原理解析。
不同于以集体管理组织为核心的权利管理系统,日本的北川善太郎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Copymart市场模式,即著作权人与利用人直接交易的构想。著作权人可以自由设定作品利用的条件,在缔结许可合同的基础上建立著作权交易市场。[20]
Copymart主要由两个数据库组成,即著作权市场(Copyright Market)与著作物市场(Copy Market)。 著作权市场中登记的是由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代理人所能提供的著作权信息,其主要包括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名称、作品类型、保护期间、许可合同的条款等。利用人可以通过网络登录著作权市场来寻找到其所需要的许可信息,而作品的许可使用条件则完全由著作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加以规定。
与著作权市场相对,著作物市场提供的是利用人所需要下载之作品的数据库。利用人在著作权市场上完成对著作权人要约的承诺并支付许可费后,就可以通过网络取得其所需要的作品加以利用。[21]
根据上述数据库的设计,Copymart的运作包含三个合同类型:
(1)Copymart管理人与著作权人关于著作权权利信息登记的合同;
(2)Copymart管理人与作品利用人关于使用Copymart相关许可信息的合同;
(3)利用人与著作权人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合同。
与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比,Copymart的特点在于复兴了私人许可:第一,Copymart是完全的著作权交易市场,著作权人与利用人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和协商;第二,Copymart具有开放性,即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Copymart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机构,而Copymart是一个交易市场。正因为以市场为导向,Copymart才能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和交易环境来衍生出不同的形式。同时,由于Copymart的设立成本较低,因此不易出现垄断的现象,不同Copymart之间的竞争可以有效地提升其整体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