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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2.作品利用需求的上升


  

  由于网络宽带的日益普及,通过网络来收看影视作品,购买有著作权的影片、音乐等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这就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宽频点播系统。但是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对网络互动性传输的技术应对手段,面对网络上海量的复制与转载,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像对传统法人那样收取使用费。


  

  3.多种作品形态的混合


  

  上个世纪的复印机、录像机等设备多表现为对单一作品的冲击,但数字技术的冲击对著作权具有全面性,只要能转化为数字形式的作品,全部在其影响范围之内,由此产生的混合作品趋于普遍化,一个作品可能有多数著作权人。对利用人而言,明明是属于一个著作权之下的作品,在传统的许可理论下,却必须分别得到不同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著作权人而言,作品的利用形态非常多,完全无法依照过去对单一作品利用的方式进行许可活动。[11]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本来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如今却成为网络著作权利“去中间化”趋势的障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可权的集中化


  

  许可使用是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应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许可合同使著作权人丧失了对价决定权,且一般无法干涉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利用方式。在大多数情形下,集体管理组织适用的许可形态为“概括许可”,即许可费与使用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利用人支付特定的费用后就能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作品。这无疑是为了降低个别许可高昂的交易成本,但也造成了作品的许可费无法反映市场供求。


  

  2.使用费分配的不科学


  

  收费与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主要的工作,但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由于信息收集的成本过高,大量存在的是无法明确计算的收入,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在尽量保证公平的基础上运用估算的办法,同时参考其他因素来分配。[12]


  

  3.管理组织的垄断性


  

  从世界各国的集体管理组织看,有的国家只允许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有的国家却允许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在存在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下,使用者往往要分别与各个集体管理组织分别缔约才能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作品,而在只允许一个管理组织的制度下,难免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尽管公权力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问题,但有效性究竟有多大不无疑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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