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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二、交易成本问题: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困境


  

  (一)交易成本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基础


  

  交易成本指的是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7]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建构的主旨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之发生,源于某种产品或服务从一种技术边界向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由此宣告一个行为阶段结束,另一个行为阶段开始,如果技术边界清晰,就会顺利成交。以往研究成本问题,人们往往只会从技术角度、从稳定的生产(或分配)状态来计算;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则不然,它撇开前者,考察在另一种治理结构下,为完成任务需要花费多少计划成本、调整成本和监督成本,再比较这两种成本之高低。[8]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方式与交易成本原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当交易成本上升到使著作权无法在市场中实现自由交易的时候,就应该适用集体管理制度,所以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判断集体管理的标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其管理的作品主要是音乐作品,目的在于防止作曲家的作品被任意使用,随后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也都是以音乐作品为对象。[9]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象逐步扩大到著作权的其他客体。虽然集体管理是为降低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交易成本而生,但本身的运作方式和规模也受到交易成本的局限,其存在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之上:


  

  1.作者范围的有限性。在网络时代到来以前,无论是音乐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创作成本较高,因此“作者”的范围较为有限。


  

  2.作品利用的法人化。以往作品的发行主要是通过出版社、音像公司等法人组织,一般使用人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需要控制这些法人组织即可。


  

  3.作品形式的单一化。传统的作品具有单一性,如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等,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直接,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和实施许可的程序也相对简单。


  

  (二)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的特征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缺陷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都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特征:


  

  1.创作者的普及化


  

  传统作品的创作者,如画家、雕塑家、作曲家等都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特殊技能,其创作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创作人只要有一定的构思,就能通过电脑将其加以具体化形成作品。因此,数字技术不但促进了信息的传播,还降低了创作者的门槛。这样一来,利用人拥有了更多的选择,但也意味着取得许可范围的扩大。“作者”的普及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也大幅增加。网络上大量的“写手”并不是职业作家,也不可能成为会员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由于交易成本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各国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主要通过“延伸的集体许可和带有担保补偿条款的合同”以及“强制集体管理”的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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