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
熊琦
【摘要】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降低著作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而生,但其自身的运作方式和规模也受交易成本的局限。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著作权的私权性逐步得到恢复,在Copymart市场模式下,私人能够脱离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重新实现私人许可,因此成就了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变换角色,由交易“参与者”转变为市场“服务者”。
【关键词】著作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交易成本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作品的产生不在于自己占有,而在于传播和利用。对著作权、邻接权的利用,需要进行权利处理。[1]这种处理一般被称为著作权管理。最初,著作权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实施管理,著作权人与利用人之间建立的是直接的联系,即著作权人以其自身利益考量是否许可利用人使用其作品。此种著作权管理模式被称为“个别管理”(Individual Management)。[2]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是与个别管理相对立的管理模式,即由著作权人以外的机构来集中管理著作权,其目的在于当个别管理的运作成本无法有效率地实现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时,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促进著作权的利用。
首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明确定义的立法文件为《关于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调整规则的欧盟委员会指令》,其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了本指令的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以管理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为惟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组织。”[3]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作品传播和利用模式进一步多样化而产生的。随着传播手段的发达,使用他人作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如果还坚持传统的一对一的权利管理模式,必然导致交易成本无休止地增加,最终导致市场失灵。为此,传统的一对一模式,即“个别管理”模式转变为了多对一,甚至多对多的模式。即通过许可将作者的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集中到一个组织的手中,由其实施统一的管理。[4]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即充当了著作权所有者与消费者的中间人。虽然集体管理将著作权的直接交易变为间接交易,实际却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可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提是作者享有个人无法实现的权利。[5]
虽然集体管理具有种种优势,但不意味着其不存在问题。集体管理旨在通过集中化的经营方式来管理多数著作权人的权利,其功能主要有两项:第一,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第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集体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机械复制、机械播放以及影印复制技术出现以后作品使用形式的变化。[6]但是,如果有其他的模式能更好地利用作品,更完善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那么集体管理制度的存在价值就值得商榷了。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对著作权的利用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冲击,私人许可与数字技术的结合有效地克服了传统传播模式中的种种困难,基于传统媒体的集体管理组织似乎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作品供求关系和利用模式。如何反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时代的新功能,如何定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环境下的新地位,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时代以拆封合同、点击合同为代表的私人许可模式与集中制的集体管理孰优孰劣,私人许可是否能够克服交易成本的瓶颈进而代替集体管理组织,都是我们在网络时代进行制度设计时所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