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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向死而生

刑法学:向死而生


陈兴良


【摘要】中国刑法学已经走过了60年的坎坷历程,随着法治的兴度而沉浮。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中国刑法学面临着知识转型的问题。本文采用描述性的手法、反思性的评论、前瞻性的视野,对中国60年的刑法史进行了回顾,是作者对中国刑法学术史考察的开篇之作。
【关键词】刑法学
【全文】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显学,它以刑法规范与刑法理念作为研究对象,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刑法学的命运是和国家的法治进程紧密相关的:法治亡,则刑法学亡;法治兴,则刑法学兴。自1949年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治经历了一个从渗遭废弃到恢复重建的历史性转折。相应地,我国刑法学也呈现出一个向死而生的演变轨迹。本文以刑法学的死与生为主题,展开对刑法学的学术史的考察。


  

  一、从清末到民国:刑法学的艰难初创


  

  1764年被称为是近代刑法学的元年,这一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标志着近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当然,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确立,则应追溯到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1801年出版《德国刑法教科书》。


  

  我国近代刑法学的发韧,以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为契机。在此以前,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至公元7世纪《唐律》而达致成熟,此后《宋刑统》、《明大诰》、《大清律》一脉相传,其律均以刑法内容为主,世称刑律。我国古代以刑律为研究对象,形成了律学。因此,律学是我国古代的刑法学。及至清末,中华法系传统为之中断,引入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制定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律学也随之而转变为法学,我国的近代刑法学藉此而产生。我国学者在论及我国近代刑法学的诞生时指出:


  

  中国近代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及其概念术语,基本上都来自日本。如中国最早一批刑法教科书、由熊元翰编辑的《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都是编译自冈田朝太郎的教材;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1911年《大清新刑律》不仅将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体系、制度和原则输入国内,而且也将刑法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引入了中国,成为中国近代刑法学用语的基础。{1}17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的改变直接影响理论形态,甚至导致某种理论的颠覆。在我国清末,从律学到刑法学的转型,就是以古代刑律的终结,大陆法系刑法的引人为背景的。我国古代的律学并没有形成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而是对律文的语义分析,是以释律、解律为核心内容的。例如在清代律学的代表作之一的《读律佩觿》一书中,作者王明德对“律母”与“律眼”的归纳说明就是律学精要之所在。在《读律佩觿》一书的点校说明中,何勤华教授指出:


  

  《读律佩觿》对“律母”和“律眼”的阐述,也是富有特色的。“律母”,是指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个字,它们对人们学习法律非常重要,所以在明清的律学著作,如高皋等刊《明律集解附例》、王肯堂撰《律例重笺释》等都载有“八字之义”,但解释都十分简略。只有王明德的《读律佩觿》一书对其作了进一步阐述,极为详细,也甚为深刻。“律眼”,则是王明德的创造,是《读律佩觿》一书与其他律学著作不同的很有特色的部分。这里,王明德所说的“律眼”,实际上是他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一些关键词,与前面八个“律母”相对,如例、杂、但、并、依、从、从重论、累减、送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罪、折半科罪、坐赃致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王明德对“律眼”的阐述,后来成为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华之一。{2}3-4


  

  从“律母”与“律眼”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古代律学具有文理阐释的性质,可以说是一种法律语言学。律学对语言的依附性的特点,一方面使它具有应用性,另一方面也使它受到律文、甚至语言的桎梏。一旦语言发生重大变更,则律学赖以依存的基础全然丧失,从而导致律学的消亡。而律文与语言的翻天覆地变化,在清末同时出现,此乃我国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就律文的变更而言,清末修律的主旨就是制定新法取代旧律。虽然初衷是改重为轻,通过修订法律,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变法自强。{3}2024但修法的结果是法律结构的根本性变动,修成《大清新刑律》,虽未及施行,清朝即告灭亡。但此后的《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无不以《大清新刑律》为摹本,《大清新刑律》可以说是我国近代刑法的肇始。《大清新刑律》及《暂行新刑律》已经偏离了中华法系传统,而深受外国法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影响。而且,律文的变迁同时也必然带来有关刑法理论的变化。因此,随着日本刑法对清末修律的影响,日本刑法理论也被引入我国。对此,陈子平教授指出:


  

  大清新刑律与暂行新刑律,不仅深受当时日本刑法典之影响,更为新刑律起草人冈田朝太郎氏个人之独特见解所左右,而从其刑法理论之主张以观,多少可推知是摇摆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刑法思想之间。不过,当时(暂行新刑律初期)之刑法理论,皆为冈田朝太郎之见解所支配,学说亦几乎以其见解为依归,例如当时之用书,有刑法总论〔法政丛编第六种上,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出版〕、刑法总论〔法政讲义第一集第八册,李维钰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出版〕等版本,皆以冈田氏于北京法律学堂之讲授内容为主,而后期虽依然受其影响,却以日本牧野英一氏之近代学派主观主义理论为基础所著之“中华刑律论”(民国十五、十六年),算是引进日本刑法理论之发端。{4}28


  

  而近代日本刑法学又是继受德国刑法学的结果。日本古代刑法,深受我国法制的影响。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1880年的刑法深受德国影响,是在德意志刑法学的影响下制定的。{5}43一44而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则是继受日本1907年刑法的产物,也可以说是间接地继受了德国刑法。德日刑法以及刑法学,成为我国近代刑法及刑法学的摹本。


  

  法条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在不同国家之间如果语言是完全不同的,则对他国的法律的继受,亦须将他国的语言译为本国的语言。但中日之间的关系十分特殊,从历史上来说,日本继受中国法,从法例到律条无不模仿,并且在日本刑法中直接采用汉字[1]。在日本转而继受欧洲大陆法系以后,仍然使用汉字翻译有关律文。而当近代中国从日本引入近代刑法的时候,受惠于汉字,几乎在不必翻译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拿来主义。例如我国近代学者黄遵宪在1887年完成的《日本国志》一书中包含《刑法志》的内容,即是对日本1880年《治罪法》和《刑法》(《旧刑法》)的译述,因此黄遵宪是第一个输入日本法的中国人。黄遵宪把日本刑法条文中采用汉字表述的术语概念不经翻译,直接采用。这些用语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刑法的主要词汇来源,甚至汇入我国语言体系,成为通用语言。对此,我国学者指出:


  

  语言文字是文化、学说的载体。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法律概念,既是法的构成要素,也是法学学术的基石,我们的先人以其丰富的创造力,构筑了整套古代法学概念,从而使中华法系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但是,进入近代以后,我们的近代先辈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法言法语的创造上,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东西。中国近代法学的起步,向同文之国日本拿取现成的词汇概念。黄遵宪是第一个拿来主义者,《日本国志·刑法志》是第一部拿来主义译著。但是,他所拿来的仅仅是刑法和刑事诉讼审判方面的词汇概念,而且,因日本的《治罪法》和旧《刑法》是第一部依照西法而制定的新法,有些词汇概念尚未凝固定型。因此,这方面的拿来,也还有待以后的进一步完整和定型。{6}22-23
在引入日本刑法时,虽然采用的是汉字,但与汉字的本义已经完全不同,被赋予了新意。即使是刑法一词,也是从日本传入的。“刑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出现得很早,《国语·晋语八》云:“端刑法,辑训典,国无奸民。”在班固著《汉书》中,卷二十三的标题就是“刑法志第三”。中国古代的“刑法”,实际上是包括整个法律的内涵的。因此,在清末修律制定刑法典时,使用的都是“刑律”,如《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等。中国近代“刑法”一词是沈家本组织修订法律馆人员翻译外国刑法典及著作时从日本引进的。{1}12直到中华民国1928年刑法制定时,才正式采用“刑法”一词作为法律名称,一直延续至今。由此可见,从日本引入的采用汉字表达的法律概念,已经完全有别于古代刑律,解释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解释为使命的律学是以古代刑律的术语概念为解释对象,它对于新法的解释功能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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