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机能,需要注意的是:(1)法人人格否认不同于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存在;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以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2)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的终止、法人成立无效的判决不同。法人终止、法人成立的无效判决将导致法人资格的绝对消失。法人人格否认只是相对否认法人人格,而一旦被否认的法人”空壳‘,恢复法律要求的实在性,法人的独立人格依然会获得法律的承认。
小结:通过上面的理论梳理,我们应当对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追求有一个实质的把握。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质上就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在具体特定的法律行为中,逃避股东应当承担对于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
其中,应当达到两个广义理解:一则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即应当包括民商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则对于第三人的理解应当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和社会公共秩序(如行贿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廉政秩序)。
(三)“单位犯罪”实质构成的基本理论
当我们论及单位犯罪的构成理论时,我们当然地归结到以下两个因素:一者是否存在单位意志,即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在单位意志的指导下以单位名义进行;二者是否为单位利益,即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在为单位谋取利益。这样两个层面的问题就构成了单位犯罪的基本构成制度,也可以说是判断标准。
三、问题的揭开
(一)当然是“公司”
本案中宏源公司成立时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形式上有一个以上个发起人和股东,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独立的公司资产,能够承担民商事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以公司的名义纳税。由此可见,宏源公司成立时是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而非朱某个人本身。
(二)实质是“一人公司”
由于本案中宏源公司成立之时,虽然在工商登记的形式上有朱某及其哥哥朱某某两个股东,然而实际上朱某某只是将其身份证借给朱某为登记所用,朱某某没有对公司出资(出资全部来源于朱某),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由此可见,宏源公司在其成立时实质上就只有一个出资人即股东朱某,只有一个经营管理者即朱某,所以显然且实质也就是一家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