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确认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构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倘若没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必会成为某些出资人规避法律的保护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与生俱来的缺陷,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发展了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交易稳定、有序和安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说,交易安全要求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使交易者可以得到充分的信息,并据此合理地预测交易后果。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和资本数额,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但是,当法人人格生成条件缺乏,而使法人空壳化,或法人有悖于法人人格存在目的时,或者即使具备了法人人格,但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就会使交易相对人的信息失灵。法人制度维持着的是以法人为中心的法人出资人和法人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而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却使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与正义严重失衡,使得交易的相对人不能预测到交易的后果,人为地加大交易风险,从而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此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机理,就是通过否定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让隐身其后的法人出资人承担责任,由此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秩序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能否有序运行,关键在于主体的行为是否规范。因此,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抑制市场主体对利润的无限度追求,对主体行为予以规范。换言之,当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出现时,只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能揭开法人面纱,而由股东、董事或经理等直接对外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市场主体的行为,恢复市场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的同时,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不允许股东利用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
3、理论运行的制度构件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因此,只有他们有权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必须明确,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公司法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并且这些受害者都是因股东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经理擅权谋取私利而使上述当事人受损害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之责任来予以补偿则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