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这即是“法律皆有漏洞”的事实。在公司法人制度的运行中,在资本的逐利下,滥用公司人格独立责任就成了必然,这导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侵蚀了社会信用。当一项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挡这种恶意滥用行为,复原法律的本质和公信力、促进法律所追求的内在意蕴。
所以在法人制度先天不足,造成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完全有效的约束机制时候,美国率先创设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称“揭开法人的面纱,或”刺破法人的面纱“,以期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滥用权利,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并且用权力来制衡权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试想如果当法人人格出现漏洞时,我们选择推翻整个法律制度,那么这样的成本远远会高于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的权威。
2、理论本身的价值追求
法人人格否认是为阻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其背后的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法人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能够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可以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的偏向和被异化,同时也是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她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使其自产生之日便具有了强大的、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作用。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促进与维护公平、正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表现在实现对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基本公正。各国在确立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时的一个很重要初衷,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股东投资,减少投资的风险。法人在法律上的有独立人格,独立的责任能力,出资人仅对法人的债务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法人的独立人格被不正当地滥用,被用于非法目的,而通过”揭开公司面纱“法人就会因此而丧失了人格上的独立性,那法人的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就可以穿过法人人格独立构建起的股东有限责任这到障碍直接要求特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独立性原则进行一般性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内涵的严格恪守。在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后,被否认的法人实际上己是一种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法人。由于其独立的人格己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以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为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法律上应将法人视为无权利能力的组织,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机理。它规制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