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问题的其实
当笔者静静地深入地思考上述这样一起案件的时候,问题好象渐渐地开始厘清,将一些原本似乎一团糟且纠缠不清的困惑沉淀为如下四个递进的核心问题:(一)“公司”与否?(二)“一人公司”与否?(三)“法人人格否认”与否?(四)“单位犯罪”与否?也许,这样的思考就是问题的其实,当然,问题尚未揭开,就在下面继续吧。
二、必要的理论梳理
(一)“一人公司”制度与刑法的实质追求
1、“一人公司”制度的基本梳理
二OO七年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法律的制度性承认。一人公司同样作为一种公司类型,其首先也需要符合一般公司的成立要件,而区别于一般的公司,其在外在要求上表现为该种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同时我国《公司法》为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硬性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十万元以上。
然而,不管对一人公司的成立设立怎样的严格规定,其在实际运作中都必定是公司与股东个人一体,唯一的股东在思想和行为上全面控制着整个公司的内外行为。所以,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其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中,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否认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直接负责。
2、刑法认定中的实质立场
之所以在这样的场合提出刑法的实质立场问题,是因为在我们日常的刑法实践特别是侦查取证中,对于公司性质的认定,我们基本上都是以工商行政机关的书面登记格式材料为准,然而这样的一般性实践并不等于说我们的刑法坚持的是形式立场,而只是因为在这些多数的、一般的场合,工商登记资料所显示的情况与公司性质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既形式反映的就是实质。然而事实中,由于种种因素,总是会存在一些工商登记的形式并未准确反映甚至相反反映公司实质性质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刑法对于实质事实的追求,认识到当有确实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遮掩了事实的真相时,我们应当坚持确实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而非机械地以登记资料为准,毕竟刑法讲究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讲究地是追求事实的本来面目,讲究的是对于事实的实质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