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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

  

  1.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从侵害的主要法益来看,大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性利益)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刑法本身规定处罚的较少,且“多次”地过失(犯罪)可能性不大,刑法没有必要再做“多次”过失犯罪的规定。


  

  2.在这些犯罪中,有的犯罪由于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利益),或者被侵害的经济利益反映其主要的社会危害性,这部分犯罪也能够计算犯罪对象的价值大小(数量),为此,法律专门规定,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它们的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一并处理。如对走私、偷税和贪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刑法都规定了“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数额或数量计算或者处罚。类似规定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不少,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对该罪规定了特殊的累计方法,即该解释第五条之(十二)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作这样规定?那是因为盗窃罪本身是以数额作为构成犯罪基本标准的,也就是说,考虑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标准是犯罪数额,其次才考虑盗窃次数,所以这里的累计应该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还有,抢劫罪虽然也直接危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但它同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所以,法律也没有规定“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而对于其他的“多次”犯罪,由于它们主要侵害的是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其危害行为组织的对象或针对的目标不是一般的财产性利益,而是人或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弹药、爆炸物等,对他(它)们无法或者不便于计算经济价值的大小,特别是衡量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在于计算它们的经济价值本身,而重点在于“计较”危害行为的次数多少。当然,这些犯罪的危害行为实现的数量、规模不同,对于案件的量刑(无论是在哪个档次的法定刑内)无疑是有影响的,应该作为酌定情节在相应法定刑内加以考虑。


  

  3.从犯罪成立与法定刑配置来看,一部分“多次”犯罪以“多次”作为基本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作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情节之一。至今,尚没有一个犯罪是以“多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另一部分“多次犯罪”则是升格犯罪法定刑档次的原因,也是成立该罪情节加重犯的条件之一,这一部分在“多次犯罪”中占大多数。如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增加了一个加重犯,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还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强迫卖淫罪都属于这样的情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等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此外,对于那些要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或数量的“多次”犯罪,则根据它们犯罪数额或数量的大小,确定是成立基本罪还是升格法定刑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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