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三种分类方法,笔者认为虽有一定合理成分但却不具有某种操作性、现实性和适用性,如果能够糅合其中合理成分形成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将会有效解决审限分类问题。对此笔者主张按照级别管辖进行法定审限分类,即按照法院不同级别来分别给予所管辖案件的法定审限时间。这种方法既回避了根据案件分类的繁琐和社会影响度的虚无,又吸收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划分的合理成分,因为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大多是简易程序、简化审案件,其审限应该短些,而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审理上诉案件,还包括相当数量的一审案件,它所需的审限应该较长。追根溯源,刑事诉讼法最初制定一审程序审限时就忽视了级别管辖案件类型不同的自身特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本身由于涉及大案要案难案必然要求审限长,而当前法定审限不加以区分就以“一刀切”的方式统一法定审限,从而导致超审限案件的大量产生。如果根据级别管辖的方法对审限进行分类将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不同级别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是有特定对象的,这种特定对象的划分背后是与案件性质、量刑轻重、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以及与该级别管辖法院的地位、任务和条件相适应的。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节省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和提高了审判效率,因为在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或者由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已经将案件类型分好,这就节省了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时间和审限分类,因而根据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超审限问题。这里面又涉及审限时间如何确定,根据我们收集的数据显示,以2010年某区人民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普通审理案件审限统计: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超审限问题是当前审判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且中级人民法院比基层人民法院超审限问题更为严重,前者除了侵犯财产罪之外其他类型案件的超审限率都超出92%,而后者即使最高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超审限率也为未达前者最低的侵犯财产罪60%的超审限率;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的超审限平均天数为28.66天,中级法院超审限天数平均为132.2天,后者是前者的4.61倍,其两级法院超审限平均天数相差103.54天,显然,必须给予中级人民法院更长的法定审限。
四、结语:立法建议与审限制度前瞻
基于当前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身管辖差异而对两者的法定审限进行区分和细化,才能保持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需法定审限的衔接和顺畅,因此笔者根据前述数据和论证建议将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第168条第1款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