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审限问题原因追问
超审限问题的存在并非由于法院或法官的主观消极所引起,[2]因为在把超审限案件作为考核法院管理水平和法官个人绩效的硬性指标后,法院和法官几乎不具有审判懈怠的时间和空间。深究超审限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定审限客观上过短,二是刑事和解与维稳工作之要求。
(一)法定审限客观上过短
对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审限时间仅为一个半月,对此我们展开问卷调查,问题一:您认为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能否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从问题一的回答中可以看出,要使普通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限内充分审理后结案,严格地讲92.8%的法官认为是不够的。如果仅是为了在审限内结案而结案,而不去关注案件自身客观所需的审限时间,那将可能为法官审结的案件埋下隐患甚至会给个人职业前途和法院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毕竟现在大量信访案件往往都是由于被告人认为判决不公所引起,如果匆忙将案件审结,将失去公正判决的基本条件保障。当我们梳理法定审限一个半月即45天时间分配环节时,可以发现真正留给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根本不足一个月,因为立案受理、案件分流和内勤登记分配至少需要2天,撰写、核对和打印判决书以及宣判至少需要3天,这一期间的12天双休日更不能计算为工作日,如果案件涉及伤情鉴定、财产核算、被害人确认、定性争议、证据核实等深层次的问题必然导致超审限问题的出现。在对案件审理要求和把关日趋严格和规范的当下法院,超审限已并不是一个特例而是一个常态现象。对此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问题二:一旦遇到超审限问题法官会采取哪些措施?
显然,法官的首要措施并不是向高院申请延期,而是选择要求辩护人申请延期或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这源于法官与辩护人的地位在当前审判过程中实质并不对等,辩护人基于期望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需求,对法官要求辩护人主动申请延期,辩护人一般不会拒绝,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申请延期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这条路径是法官最愿意采用的;但并非没有风险,一旦案件辩护人拒绝此路径即被堵塞。至于将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检察院以争取审理期限的实质延长,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协作关系是否友好,而且会受到只能退回两次的限制,一旦关系不好或次数用完就会导致无法延期。尽管可以向高院申请延期但又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案件申请延期的数量成为考核下级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另需走繁琐的程序和消耗较长的时间,因而为避免超审限而带来的各种麻烦或风险,法官有时与其向高院申请延期还不如直接判决对自身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