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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问题检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问题检讨


沈言;潘庸鲁


【摘要】当前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超审限案件,深究其原因在于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过短即仅有一个半月;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法院不是简单地以判决了事,而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矛盾化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以实现社会稳定,这愈发凸显法定审限时间紧张和不够。因而,我们需要对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进行谨慎改革,目前实务界主张首先对审限进行分类并提出三种路径:一是按照案件类别、二是按照案件审判难易程度和三是按照案件社会影响度来进行划分。本文在吸收上述三种划分方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主张按照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并提出具体审限时间分配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原因追问;模式评价
【全文】
  

  一、一审普通程序审限问题扫描


  

  审限是指以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不同程序为标准对案件进行分类后,对每一类案件从立案到宣判所作出的法定期间限定。这一期限对任何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均普遍适用,不会因法院或法官而异。直言之,没有法定事由审限不能被人为延长。严格地讲,一旦逾越时间限定就成为超审限案件,当前在将审限内结案作为考量一个法院审判管理水平和法官个人绩效的评价体系中出现超审限案件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以2010年某市中级法院和某区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审理为例,前者的超审限率(仅以一个半月为限)为87.74%、后者为51.95%。大量超审限案件的存在不仅有损司法机关权威和公信,更在于可能导致因超期羁押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违背了设立法定审限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审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1]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有两点情况需说明:一是一审程序审限共涉及五个方面:普通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自诉程序的审限,由于审理程序不同所导致的审限要求也不同,本文所探讨的一审程序法定审限问题仅针对普通审理程序即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类别的一审程序审限暂不在本文探讨范畴。二是为了使本文研究论据更具有说服力,笔者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发放了210份问卷调查,回收181份,有效样本171份,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对每一个问题都给予回答,对于没有回答数据统计时视为放弃,下文所显示饼图比例都是以171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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