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犯罪的处置:将团伙运用司法阻断在萌芽状态
行政法与刑法共同形成法的制裁力量,法律的制裁方法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两者相互配合、各显其能,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用行政法即可规制;而对于一般犯罪,选择用司法阻断。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威胁着公民的自由与安全,是世界各国都予以普遍关注的严峻的社会问题,联合国大会宣称其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有组织犯罪发展到较高形态时,犯罪组织内部的紧密程度越来越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会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到那时打击有组织犯罪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往往收效甚微。因而在犯罪组织刚刚滋生发展的状态下,用司法手段将其阻断在萌芽状态,不仅能避免和减少社会危害,同时也极大地节省了社会资源。
(三)针对犯罪组织形式:追求打与防的选择与并用
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既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有其现实基础,是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其治理需要一系列相应的打击与预防的刑事政策对策、法律对策、国际间合作对策的相互作用和配合。
众所周知,我国有乱世用重典的文化传统,转换成现代的语言就是指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时候,对于违法和犯罪行为打击要有力度,不能姑息养奸。[17]这就意味着面对乱世要快刀斩乱麻,最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扭转乱的局面,那么就要找到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严刑峻法就是平乱反正的最佳选择。可以说治乱世用重典是治国者和普通公民都可以接受和认可的选择。现如今对有组织犯罪就必须用司法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以遏制其滋生发展的态势。但是,以暴制暴不是好的解决办法,防范胜于打击,防治有组织犯罪才是治本的方法。因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针对犯罪组织,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打防并举的方法,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开展专项的反黑斗争,建立健全专门社会控制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将刑事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总体预防与分类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作者简介】
李洁,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李洁:《论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对法定刑模式的要求》,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储槐植:《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4年第1期。
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前引。
前引。
前引。
秦晓:《中外犯罪定量观念比较研究》,载《今日南国》2009年第6期。
匡科:《行政
刑法研究—比较与立论》,载《刑事法评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卢建平:《论行政
刑法的性质》,载《改革开放与
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黄河:《行政
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张明楷:《行政
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参见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参见李洁:《论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前引。
转引自陈兴良:《
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2页。
张凯、张建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探析》,载《司法改革与实践》2009年第12期。
孟凡君:《中国犯罪定量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