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刑的规定
财产刑是以剥夺一定的金钱或者与金钱相关的利益作为对犯罪人处置方法的刑罚。我国将罚金和没收财产并列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非刑法规则一定程度的强制效果
我国刑法对于那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达到量的规定性的行为,不是予以刑事处罚而是给予行政处罚。因而,当一种行为处于一般违法而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制裁这种社会越轨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范就显示出其强制效果。除了在刑法中有大量的弹性定量法律条款外,还有很多兜底性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鉴于关于目前在学术界劳动教养或存或废或改革的争议颇多的尴尬局面,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对非刑法规则进行探讨。
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及理论上来看,凡是应课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都统一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管理法规之中,且学理上并不称之为行政刑法,相反却被公认为属于行政法范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与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新法内容更加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的表述基本上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异就在于量的不同。两法所具有的天然的渊源关系和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传统方法常常导致两法竞合,发生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由来已久。刑法是所有法律的保障法,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两法出现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能适用刑法。但是解决两法竞合问题最根本的对策和最可行的办法是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罪量要素,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