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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打小”从一般违法开始

  

  二、我国刑法立法定量期待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配合


  

  基于上述因立法定量的模式而导致在打击一般违法行为时遇到障碍,为了保障刑法的谦抑性但又不会放纵一般的违法行为,就期待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配合来达成这一目标。


  

  提及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配合,很难不让人联想到行政刑法。行政刑法一词源于德文Verwal-tungstrafrecht,由于翻译的原因,再加之各国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犯罪观念存在不同,行政刑法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内容。受其影响,我国学者对行政刑法的概念也有多个不同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以各种处遇措施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倾向施以制裁或进行矫治的法律体系;[8]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施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9]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和;[10]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开展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法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


  

  第一种观点规制的范围最广,但是该定义没有明确界定一个可行且合理的行政刑法的规制对象和规制手段;第二种观点将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惩戒的部分定性为行政刑法,应是借鉴了德国模式,但是我国对于犯罪的规定与德国明显不同,如果照搬德国模式,有失妥当,可能会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出现“排斥反应”;第三种观点与第四种观点相比,在行政刑法的范围中包含了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单单就概念而言,笔者认为采用第四种观点较为合理。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争议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需要改革,该制度是研究我国行政刑法无法回避的重要部分。但界定行政刑法的概念,是否有必要把劳动教养单独加于概念之中则值得商榷。行政刑法的问题现今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向,我国在该问题上是否需要与世界接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当然,我国虽然没有行政刑法的形式(以行政性法规中规定刑事罚则的形式),但具有行政刑法性质的禁止性规定并非不存在。[12]行政刑法能不能引领我们走出从一般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困境着实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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