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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与少数人权利保障

  

  (三)政府制定者没有充分评估可能的政策效果


  

  政策能否实现预期目标是政府决策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粮食政策中,政府实行粮食补贴政策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以补偿粮价偏低给粮农造成的损失。但对这两项政策所达能到的效果,政府没有进行充分评估。政府在政策制定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认识错误。事实上,政策目标的实现是否会伴随某些副产品是政府在决策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1}。在实现阶段性的宏观调控目标后,被调控者的后续行为将会如何,是否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等都值得政府关注。如对粮食调控政策,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实现了粮食价格的稳定就是成功的调控。如果不对利益丧失者给予适当补偿,可能会引发该群体通过其他方式转嫁损失的行为。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通过市场转化转移损失的能力很差,可以选择的谋生途径很少,如果务农的利益被剥夺,一些粮农就会丧失维持生计的保障。而他们消化损失的途径可能是:一方面被动地放弃一些支出,如减少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会使一些地区的失学率升高;另一方面可能是非法地获取一些收入,如当穷人变得更穷时,他们的犯罪成本减小而受益增大,抢劫盗窃率可能会提高。这些因素在政策制定时应该予以充分评估。


  

  四、宏观调控过程中少数人权利的保障


  

  对于宏观调控中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我们不能个案化,应该有良好的制度保障。具体言之,应当从完善少数人诉求表达渠道、强化政府政策工具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受害者权益补偿机制等事前预防、事中优化、事后补偿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少数人权利保障机制。


  

  (一)完善少数人表达诉求的渠道


  

  “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就是要用穷人的眼睛和心灵来观察这个世界,从他们的现实出发考察、制定能够真正影响穷人生活的策略。”{25}这就需要立法者倾听他们的声音,体会他们的感受。在制度层面,我们应该完善少数人的诉求表达渠道,使得他们的意见在政策制定前被政策制定者充分了解,这是少数人权益保障的事前预防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也规定了实现公民这些权利的制度。这是完善表达渠道的权利基础,抽象的权利要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如在涉及到具体的政策问题时,应该把针对少数人的调查制度作为政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如在粮食政策出台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一定规模的调查和访谈,就涉及到的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问题进行详细调研后,再出台相关政策。在宏观调控领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也就理顺了少数人诉求表达机制,从而在决策前对宏观调控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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