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到要主导刑诉法修改的公权力机构重视批评意见,那更是无从谈起的事情。多少年来,我国的公权力机构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反映模式:他们不论办什么事情,不论就什么问题征求意见,都是找其主张或方案的赞同者、颂扬者,基本不找批评者;持不同意见愈强烈、愈充分的人,愈是必须将其排斥在听取意见的人们的范围之外。我国的公共生活,充斥着浓重的夕阳气氛。
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和草案赋予侦查部门基本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的极大权力(这点后续文章还会论及)等内容方面的特点看,说它是一部主要反映警检部门利益和要求的草案,应该说是恰如其分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这一类条款,如果建议者确信是多数公民支持的,你起草者和力主者用得着害怕少数人批评吗?能得到多数国民支持的条款肯定是能够据以说服多数人的理性的规定。一个人如果出以公心参与立法,不论他/她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还是其他组织的官员或学者,国民不仅不会将其视为私敌(除非极个别头脑失常的人),相反,他/她还会赢得相应的社会声誉和荣誉。你的修改意见只敢表达于密室,不敢面对大众,只能说明你在通过参与修改法律谋私利,为自己所属部门,自己所属的社会阶层。
当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毕竟公布和征求过意见,这点值得肯定,但此举似乎是很勉强的,做了过多保留,有过多限制。首先,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不透明,有什么争议及参与者谁持何种意见、基于何种理由完全没公开。其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也限于一个月,30天过后有关机构和官媒就几乎再也不提刑诉法修改了,他们似乎要向世人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刑诉法修改就这样了,不要再提了。但事实上,从征求意见截止到次年全国人大审议表决修正案草案,至少还有4个月时间,此间原本应该鼓励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们反映相关意见,但遗憾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机构并没有这样做。
同样,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一稿,但这一稿并没有公开,不仅没向全民公开,也没有向关心刑诉法修改、发表了很多严肃批评意见的法学专家公开。我以为,这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一稿是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因为,各界公民为刑诉法修改提了数万条修改意见,起草机构采吸收了哪些内容没吸收哪些内容,应该以公布新草案的方式向全国公众有所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