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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要切实贯彻民主人权法治原则

  

  有些学者或法律人在讨论刑诉法修改时苦口婆心劝诫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法机构等公权力机构中真正有话语权的人们“换位思考”,这实际上不是过于幼稚,就是试图与虎谋皮。在数十年未变的计划政治体制下,我国社会的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角色基本上是固定化的:统治阶层的人们,角色差不多总是处于统治岗位,他们在身份上只有广义的党政角色之分,以及身处的机关或部门异同之分。只要不犯罪或没有严重过失,统治阶层的成员永远不会再回到普通公民、寻常百姓的位置。原本处于统治阶层位置的人们即使退休了,也还是间接行使统治职能,保持既得利益,其中包括专车、秘书和话语权,只不过从一线退居到了二线而已。这种情况使得统治阶层的人们在决定政策或参与、影响立法时,不需要也没必要站在普通百姓或被统治阶层的位置思考问题、权衡得失。


  

  由于缺乏竞争性选举,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日趋僵化,处于统治者阶层的人们通常不可能“换位思考”,而处于被统治者地位的人们一般也无法“换位思考”。因为,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在体制下基本上没有可能通过主观努力,凭自己的见识和才干上升到统治阶层,且被统治阶层中也没不包含从统治阶层正常回归普通百姓身份的公民。这种状况使得被统治阶层的人们不可能具备“换位思考”、体会和体谅作为统治者的难处的客观上社会条件。所以,只要统治角色与被统治角色不能通过竞争性选举形成不断上下易位的流动性,就不可能有“换位思考”或“换位思维”。在人口众多的大国,代议民主是民主制度基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缺乏必要的代议民主基础,民主立法之类应该以此为前提正常发挥的功能必然都无从说起。


  

  当然,建设民主立法不可或缺的代议基础不是刑诉法修改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应该由此看清缺乏足够代议民主基础的弊害并努力弥补其缺憾。弥补的主要方法可以说尽可能公开透明、充分讨论,权衡不同选项的利弊得失,争取尽可能广泛地在社会各阶层间达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构因特别注意与持批评态度的学者沟通,因为,在代议民主尚不健全的历史条件下,客观上是这一部分人较大程度上集中和表达着被统治阶层的愿望或诉求。


  

  但遗憾的是,主导刑诉法修改的公权力机构对上述道理缺乏必要认识,在相关方面做得很不到位,从而不可能对代议民主基础薄弱的制度性弱项有所补强。补按理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每一条的提出、讨论和定稿,每一个细节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但实际上完全不是如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历来是在对普通公民和广大法律学者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起草,并首先在警检系统中封闭地征求意见的。有关机构之所以这样做,据说理由是有的参与者怕民众或者学者批评。在我国,这些主要来自或代表警检部门利益的参与者的感受如此重要,以至于有关公权力机构为了照顾那么几个、最多几十个人的感受,就宁可置一个13亿多人的大国的全体国民的感受于不顾,搞秘密起草,进而秘密征求“自己人”的意见,让其首先符合“自己人”的口味。这些做法就使得我国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连工作作风意义上的民主都谈不上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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