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宪法经过了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两次重要修正,其内容包括写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两项规定,从而以明确、直接的文字,确认了原本只是隐含在1982年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和法治两项宪法基本原则。这两项宪法基本原则的明确化,不可能不对刑诉法提出新要求。但是,此后我国立法机关似乎完全没有考虑按宪法相关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原则对刑诉法进行完善。这也是我国刑诉法与宪法脱节的重要原因和表现。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征求意见后又做了完善和审议。我认真学习、研读了自己所能找到的刑诉法修改草案文本,我感到,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一稿总体上不错,但还是未能自觉贯彻宪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稿与现行宪法看起来依然是“两张皮”,“根据宪法”的词句依然有仅仅是套话的嫌疑。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责任予以注意并努力改进。
二、刑诉法修改首当在修改程序上更充分体现民主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但是,毋庸讳言,我国实行的是计划政治,作为政治资源,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位置基本上都是上面集中掌握并自上而下地按计划分配、安排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只具有象征意义,不具备政治资源市场化分配方面功能。因此,我国包括刑诉法制定和修改在内的法律创制的民主基础十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