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79年通过生效的刑诉法到这次最新一稿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贯彻落实宪法基本原则方面,似乎都不无缺憾。刑诉法这方面的问题,仅从形式上、表面上看,就一目了然。
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从1979年到现在,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贯彻宪法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方面,似乎都没有下过研究和讨论的夫,以至刑诉法与宪法,历史地看始终是两张皮。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通过,1980年1月开始施行的,而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于1982年12月。1979年刑诉法是否切贯彻了1978年宪法相关规定我们暂且不去管它,但这部刑诉法没有贯彻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则是一目了然的事实。因为,1979年刑诉法第1条所宣称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的“宪法”,是1978年宪法,不是1982年宪法。刑事诉讼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与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实行民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贯彻法治精神等根本的方面是有重大进步的,但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1979年通过的刑诉法竟然没有随之做任何一点点修改。
而且,即使是1996年修改了刑诉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当年3月1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已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情况看,也没有委员或机构在该法修改过程中注意和考虑其所“根据”的宪法已经不是同一部宪法这一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