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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要切实贯彻民主人权法治原则

  

  我国从1979年通过生效的刑诉法到这次最新一稿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贯彻落实宪法基本原则方面,似乎都不无缺憾。刑诉法这方面的问题,仅从形式上、表面上看,就一目了然。


  

  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从1979年到现在,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贯彻宪法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方面,似乎都没有下过研究和讨论的夫,以至刑诉法与宪法,历史地看始终是两张皮。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通过,1980年1月开始施行的,而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于1982年12月。1979年刑诉法是否切贯彻了1978年宪法相关规定我们暂且不去管它,但这部刑诉法没有贯彻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则是一目了然的事实。因为,1979年刑诉法第1条所宣称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的“宪法”,是1978年宪法,不是1982年宪法刑事诉讼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与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实行民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贯彻法治精神等根本的方面是有重大进步的,但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1979年通过的刑诉法竟然没有随之做任何一点点修改。


  

  而且,即使是1996年修改了刑诉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当年3月1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已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情况看,也没有委员或机构在该法修改过程中注意和考虑其所“根据”的宪法已经不是同一部宪法这一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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