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要切实贯彻民主人权法治原则
童之伟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全文】
2011年12月下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12月中旬由有关机构吸收各方意见拿出的新一稿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草案最新稿和已经披露的审议情况看,法学界意见和其它民间舆论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多少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现在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2012年全国人大例会审议还有一个多月时间,关心刑诉法修改的法学界人士应该再接再厉,利用最后这段时间,尽可能推动刑诉法修正案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要求。固然,没有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相关规定很难实施。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宪法作为法律创制的依据和立法质量优劣的最高评价尺度,在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过程中能够发挥的现实作用和潜在效能仍然是非常大的。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将继续讨论宪法基本原则和其它规定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的落实问题,不仅着眼于刑诉法当前的修改,也着眼于其未来的修改。[1]
一、刑诉法从制定到修改均存在忽视相关宪法原则落实的问题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法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我国宪法学界公认的宪法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简略地将它们称为民主、人权、法治三原则。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或修改任何法律,首要的义务都是贯彻宪法基本原则。从实行法治和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看,一部刑诉法的优劣,取决于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能否切实贯彻宪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