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法的功能性解析
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在行政权运营的全过程中是同时存在的,在对行政权的监督、制控层面也是相互结合并共同起作用的。内部行政法的直接功能性之一就是弥补外部行政法的疏漏以应对行政权扩张带来的一系列副作用,内部行政法将未纳入外部行政法的行政行为加入到其作用的范畴之内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软性行政行为或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政策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等。具体地说,内部行政法是行政系统内部对其自身组成部件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自我追责,其带有很明显的自控伦理色彩。这种自控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伦理。行政伦理从其根本意义上讲是一种责任伦理,即,代表人民行使人民权利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并能够承担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责任或者简称为行政机关的责任权能。这种内窥性行政伦理当然的包括自我监督、自我修正、自我预防等自控、自律的行政管窥机制。从某种程度上讲,内部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要宽于外部行政法,其内部蕴含着多种实践性功能机制,诸如:多重归责制度的设立,自由裁量权的束缚机制;政策立法的溯及力(行政立法);表见行政行为与行政许诺的效力界定;司法监督机制(检察院的介入)等多种具有弥补性功能的灵动机制。
究责方式的转变
究责方式是指内部行政法的归责主体在追究内部行政责任时所遵循的方式、方法,或者说是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模式、手段。内部行政法在肯定外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究责模式做出了实践性的颠覆。设立了多重究责机制——分阶段归责。任何一项具体的行政项目都是由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组成相互衔接的行政锁链来共同完成的,这一行政锁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负责的行政机关;任何一项具体行政项目的实现都是依赖负责不同环节的公职人员将行政项目从纸上的行政计划转变为实际行政效果的。这种追责方式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而且将每一阶段的实行效果纳入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政绩评价,极大调动了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帮助其树立并增强行政责任伦理。
行政权运行的过程可以简单分成几个阶段:行政权运行之初即计划制定阶段;行政权被执行阶段即根据制定好的行政计划、决策、政策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相互作用;行政效果出现阶段即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相互关系发生改变或者说通过行政行为将行政权力作用于相对人权利的法律结果出现。常规的外部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行政行为正当性以及行政后果的适用停留在第三阶段,而内部行政法将其适用范围即究责范围扩大到行政权运行的整个过程,通过内部程序对每个阶段的行政权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内部追责,能有效减少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抑制了行政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行政行为还未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予以修正的机会,是内部行政责任的弥补功能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