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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的内窥式转型

新行政法的内窥式转型


高志雪


【摘要】我国行政程度日益加深和法制现代化速度加快推动了原有外向型行政法的转型。这种内窥式行政法弥补了原有域外性行政法的诸多真空地带,以自我规范、自我监督为桥梁,以内部追责机制为动力,对行政权进行内部管窥并推动行政法的内循环。
【关键词】行政国家;行政责任;内部行政责任;内部行政法
【全文】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行政权的功能性指向和外放型行政法的内部平衡动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研究方向。本文将从内部行政责任法的理论根基入手,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研究我国内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和内部行政责任制度,主张在新的国情下,充分利用行政法的外向功能性与内部平衡机制相互磨合产生的动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法,推动行政系统内部的小循环——内部行政法与行政系统外部的大循环——外部行政法走向和谐、平衡。


  

  内部行政责任理论


  

  内部行政责任是保障内部行政法基本运营的内在动力,以运动论的角度来看内部行政责任又是一种内部追责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思维视角的转变。这种追责思维的突破不仅具现实可行性,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支撑。为便于精确理解内部行政法的空间维度及区分外部行政法与内部行政法,我们以行政系统为临界点将具有域外性特点的行政法称为外部行政法,将与其相对的具有域内性质的行政法统称为内部行政法。据此内部行政法的定义是:内部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系统内部各组成要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行政责任的追责方式、内部行政责任机制的建构、内部行政责任的救济、内部行政法的追责程序等。内部行政责任的概念为: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的过程中作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向行政系统内部承担的法律后果。


  

  内部行政法的运行方式


  

  内部行政法以内部行政责任的运作为依托,其“运营”[1]的动力源于科学的内部行政责任组织架构和追责方式。与传统的外部行政法单一制主体不同,内部行政法以双主体结构引导整个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简称为等级制(宏观主体)和人事制(微观主体)。


  

  等级制(宏观)的内部行政法主体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一个整体单位,就其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通过内部追责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承担内部行政责任。人事制(微观)的内部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职人员就其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以内部究责的方式向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内部行政责任。具体的循环方式包括两部分:层级究责机制。此部分是根据我国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设置而设计并与之配套运行的内部行政追责机制;人事究责机制。此部分是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所属性质而设立。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行政权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一定程度上的误差,但如果这种法律人性化的规定被滥用或者不受到控制的话,会导致国家为故意或者本可避免或者恶性过失引起的错误行政行为买单,有时甚至是重复性的买单,无形之间增加了行政成本,使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益之间的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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