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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宽容趋势

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宽容趋势


王炜


【摘要】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一定的有效要件,不符合有效要件的仲裁协议不能被采用。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经历了从严格到逐步宽容的过程。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有效性。近年来,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始逐步放宽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条件。这是一种国际性的趋势。
【关键词】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宽容
【全文】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1]仲裁协议表达了双方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决定着仲裁活动的生死存亡,仲裁协议不仅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而且也构成指导仲裁活动进行的宪章。”[2]然而,仲裁协议本身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有效要件,不符合有效要件的仲裁协议要么无效、要么有瑕疵,需要补救。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经历了从严格到逐步宽容的过程。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断还是相当严格的,这使得有很大一部分可仲裁的案件无法通过仲裁程序裁决,使仲裁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救济途径。近年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逐步放宽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一、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基本规定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应在民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该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没有得到对方认可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但如果一概否定因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有不妥。应该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时,将最终判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利交由受欺诈的一方。若其表示肯定,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经过补正而获得了效力。否则,其将归于无效。再次,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后,该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或裁或审的规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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