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规定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由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基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以及其司法机关的性质,由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进行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违法适用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羁押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未明确检察院采取何种方式和程序进行监督,被监督机关不接受监督应如何救济,以及对检察院采取的逮捕措施如何进行监督的问题,缺乏具体程序以及程序性制裁的后果的规定。
第五,延长了逮捕的期限。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逮捕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草案第96条)之规定,逮捕的期限是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后的羁押期限的总和。其中侦查阶段即第124条至127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即审查起诉的期限,一审和二审阶段即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以及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正案草案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规定没有修改,但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修改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将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之前的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的规定,修改为要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体现了对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进一步限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对于第一审公诉案件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将之前有四类案件情形,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的规定,改为可以延长两个月。且增加规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这两个延长审理期限的修订实际上延长了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三、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
修正案草案对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作了修订,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
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相关修订主要包括以下:第一,在取保候审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修订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以及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审查通知并告知理由的义务。第二,在逮捕中,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上述规定都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细化。第三,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只有在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四,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在法定情形下公检法机关变更、撤销和解除强制措施的义务,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