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延长了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的期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修正案草案将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规定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三日。实际上延长了检察院的拘留期限,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拘留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应条款中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对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同时取消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5条、133条中“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其中先行拘留的规定看起来改变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拘留作为适用于紧急情形的应急性强制措施的定位。
(五)逮捕
修正案草案对逮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予以逮捕”中的“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又增加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二,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增加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修改了逮捕后24小时通知的程序。将第71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一规定同上文对拘留的相关修订内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