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挂名股东的公司犯罪问题。在实践中,以夫妻二人(或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成立公司、或者以其他亲友为挂名股东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于这样的公司实施的犯罪究竟应该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处罚,存在一定的混乱。例如,2007年某海关侦破的价值2.24亿的当时全国最大的名表走私案,境内两家涉案单位均为由夫妻二人为股东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钟表公司,案件侦查终结后,因分属某省不同地区而分别由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中一个以自然人犯罪判处刑罚,另一个则按单位犯罪处理。案件经上诉和检察院抗诉,最终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认定为自然人犯罪。[25]
以夫妻二人(或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成立公司,由于夫妻(或家庭共同成员)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即对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所以,当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时,也应该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不能有效证明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以夫妻(或家庭成员)个人共同犯罪论处(其中夫妻中一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实际系挂名股东而未参与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者个人单独犯罪论处),而不能仅仅因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施的犯罪而以单位犯罪处罚。所以,该省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实践中仍然应该以个人(夫妻或家庭共同成员)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为标准,来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所以,挂名股东公司,不论是公司设立时就挂名的,还是公司成立后经过股权转让归由一人经营的,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一人公司”,在涉及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上,都应该按“一人公司”的原则处理。
3.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公司犯罪问题。通过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这样的公司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论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没有统一认识,实践中对此情形的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曹某某分别以其妹妹、母亲以及母亲的朋友为股东(或挂名股东),在全国多地先后成立了多家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并以各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最终因公司资不抵债而涉嫌合同诈骗2000多万元不能归还。侦查机关以抽逃出资罪和单位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两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仅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而就该案的实际情况看,曹某某个人在上海等地均购置有多处不动产,价值上千万元,只是因公司财务混乱不能有效查实曹某某个人买房款来源于公司。但由于公安和检察的侦查和指控均定位于单位合同诈骗,导致侦查取证方向错误,不仅不能有效追赃,而且不能有效证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使得单位合同诈骗罪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否定。[26]笔者认为,这是实践中不能正确处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与公司单位犯罪和与自然人犯罪关系的典型案例。
正如前所述,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现在对单位判处罚金,认定单位犯罪的基础就在于其拥有独立的财产。当行为人通过虚假出资成立公司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此时的公司实际已经是“空壳”,丧失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并沦为被个人利用的工具,对此,应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有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原理,否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直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
【作者简介】
杨国章,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林荫茂:《单位犯罪理念与实践难点》,载游伟主编:《理念与实践:面向我国刑事司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参见郎胜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
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丁慕英主编:《
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253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参见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参见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7页。
参见胡康生等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参见冯军:《
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311页。
参见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参见董玉庭:《论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参见前引。
参见张小虎:《单位犯罪基本特征探究》,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参见申剑:《论单位犯罪》,载《重庆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8期;马松建:《单位犯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参见周振想:《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参见王良顺:《单位犯罪概念研究》,载《和谐社会的
刑法现实问题》(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参见游伟、尚爱国:《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基础的思考》,载《法学》2003年第8期。
前引,第609页。
参见高铭暄:《
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参见李润珍、晋涛:《单位意志在单位犯罪中核心地位的确立》,载《新疆社科论坛》2006年第2期。
参见黎宏:《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参见卢建平、李山河:《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载前引《和谐社会的
刑法现实问题》(上卷),第18页。
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
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参见顾肖荣:《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载《法学》2006年第10期。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刑二终字第107号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