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单位意志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是在单位自身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作为法律拟制的组织体,其意志和行为均具体来源于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但单位意志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性:首先,单位意志具有整体性,代表的是整个单位的意志和利益,超越了单位组成人员的意志;其次,单位意志具有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单位组成人员的意志,同时又独立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意志;再次,单位意志具有程序性,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具体表现为单位必须经过特定的议事程序、规制、制度等作出决策,主要包括单位决策机关和负责人决定两种基本模式。
从刑法理论上看,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都是由自然人实施的。但是,其根本区别在于: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自然人犯罪则完全是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的是个人意志。笔者认为,单位意志来源于、又不等同于自然人意志的特性,决定了单位犯罪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质。
所以,犯罪是行为,行为表现意志。反过来说,意志支配行为,意志具有根本的判定作用。判断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识和意志,比判断行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要容易得多,因为单位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行为标准。一旦确定单位意志的存在,则说明主体是单位,行为应该归属于单位,单位犯罪成立。所以,“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最终指标。“单位意志”在单位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20]所谓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为了单位利益、单位的业务范围、由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都是单位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判断单位意志的辅助标志和参考因素,与单位意志之间是现象与本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审查自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进而构成单位犯罪,关键是要考虑自然人的行为是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二)单位意志的审查认定
如上所述,单位意志来源于自然人意志的法律拟制和转化,自然人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单位的意志,单位构成犯罪才具有主观基础。但这种意志转化是有一定条件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审查判断。
1.在判断单位成员的行为是不是单位自身的行为时,不仅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利的目的与动机,而且要审查该行为是否经过了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的决定或同意。一方面,任何单位的设立都是出于特定的目的,或是经济目的,或是政治目的、公益目的等。而单位之所以设立决策机关、聘请工作人员,就是为了实现本单位的目的、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说个人的行为可能是单位的行为,否则就不是。就此意义上讲,经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都应该具有为单位谋利的动机或目的,因此,为单位谋取利益毫无疑问就成了单位犯罪所独具的特征,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具有统一性。但这不是当然。现实中,不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但犯罪行为的实施却是经过单位的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单位中的少数人为了谋取个人的某种私利而滥用手中掌握的单位决策权的以权谋私现象,显然应该作为个人犯罪打击而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另一方面,并非任何为单位谋利的自然人的意志都是单位的意志,只有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的意志才是单位意志的直接体现,为单位谋利的自然人的行为只有经过了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的决定或同意,其行为时的意志才能视为单位的意志。所以,不属于单位决策机关和负责人的单位普通成员,为了引起单位领导的重视、奖励等各种动机、目的,为了单位利益擅自决定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的,其为了单位利益的行为因不属于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除非其行为得到了单位领导直接或间接的同意或允许。
总之,任何单位的设立及活动,都有其自身的目的,所以,就绝大多数单位犯罪特别是经济型犯罪而言,单位意志实际上是“为了单位利益”和“由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的有机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