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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

  

  然而问题在于,强大的政府和其治下的民众能否形成力量均衡的博弈并在一个既定的法律平台上展开理性的谈判和对话?进而言之,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大调解”能否解决当前愈演愈烈的因利益而起的大量“官民纠纷”?


  

  在博弈论学者看来,“法律规则常常只是为协商设立基础规则。市场上以及其他地方个体之间的许多相互作用采取法律阴影下的谈判形式”。[25]不过,虽然“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口号早已铺天盖地,中国目前的法治实践却无法为“官民纠纷”双方——一方是愈来愈卷入利益漩涡的地方政府,另一方是因政府逐利行为受到伤害的普通民众——提供一个可供协商谈判的“阴影”和平台。在双方力量天然地存在巨大差异的前提下,又缺乏可预期的稳定规则和独立于政府的中立第三方,官民之间不仅无法形成力量相当的博弈格局进而实现博弈均衡,而且双方的谈判更容易因政府一方的强硬而破裂。但是,弱者也有弱者的武器。在无法得到法治所允诺的各种救助之后,中国民众被迫选择了上访、自焚、闹事等激烈程度不一的“私力救济”方式。[26]面对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执政党被迫选择了以党政驱动、多方联动、司法能动和关系协调为特点的“大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和非涉讼上访大多因卷入利益纠葛的地方政府(当然包括其辖下的各级代理人)的在先行动而起。由于没有中立第三方,各级党政领导的、以“大调解”为名的多方协调机制只能以上级的名义劝说涉纷政府及其代理人让步,实在不行再用“维稳”基金[27]买单以平息民众的不满和愤怒。由于既没能从根本上消除此类“官民纠纷”之源,又缺少独立、高效的法院——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中立第三方——对民众的合理请求加以及时救济,因此,这种事后的第二方解决机制和内部解决机制[28]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当下的“官民纠纷”,实现其预设的解决纠纷、预防纠纷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当代功能。


  

  以前文分析过的“大调解”协调会为例。虽然从表面看,S村村委会与村民住宅建筑商Y之间并不是典型的“官民纠纷”,但该纠纷却具有当前中国“维稳”政策下所有涉及政府的纠纷的一般特点,即与政府利益有关、政府一方很强硬、涉讼民众上访闹事、惊动上级领导开展协调以及“维稳”基金兜底等。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虽然S村村主任一再强调这起纠纷和村委会没有任何利益瓜葛,但这种观点只能来自纸面上的建房协议。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由于B市政府将新农村村民住宅的财政补贴下发给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建房款才与建筑商签订的建房合同,因此,S村村委会虽然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在建房合同里,但由于政府补贴村民的建房款在其手中,其实是以不在场的形式与30户村民一道共同与Y签订了这份建房协议。由于村委会是建房协议中的实际当事人,因此,这起因建筑工程欠款而起的纠纷与村委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不证自明了。


  

  其次,从该纠纷发生之日到召开此次协调会的将近两年时间里,村主任的态度一直很强硬,除了死不承认与建筑商Y有着实际上的合同关系外,更不愿意为村民住宅的建设出钱。为拿到建筑工程欠款,外乡人Y只能联合该村村民到北京上访。由此可看出,村委会在与建筑商对抗的这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有其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


  

  最后,村民和建筑商Y被逼无奈只有走上集体上访之路,而在中国,也只有上访才能惊动上级领导并就此展开“维稳”协调工作。在该起纠纷中,上访显然起了作用,S村村委会在乡镇领导和法庭的劝说之下给付了20万元前期基础处理工程款,但纠纷并没有就此了结。此后的一年多,S村村委会拒不给付余下的建筑工程欠款,最后的结果就是建筑商Y以失败告终的两次诉讼、一批没有完工的村民住宅、无法入住的S村村民以及暴雨之下纷纷倒塌的老屋。而正是倒塌的房屋触动了当地乡政府保安全、保稳定的神经,这才让笔者有机会偶遇了这场“大调解”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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