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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科学中的解释与诠释

论法律科学中的解释与诠释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Hermenutics in Law Science


戚渊


【摘要】本文运用语义学和语用学知识分析了法律科学中的“解释”和“诠释”概念。文章认为:法律只能被解释而不能被诠释;在法律科学中,“解释”是法律方法,“诠释”是法学方法;“解释”是语义域概念,“诠释”是语用域概念;“解释”是客观性范畴,“诠释”是主观性范畴。
【关键词】解释;诠释;语义学;语用
【全文】
  

  法学研究引入哲学诠释学方法论为法学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视域,但法律解释方法引入诠释概念,却引起了法律解释在理论上的概念之乱。主要原因是法学藉用“诠释”概念“诠释”法律时,并没有认真审视“诠释”概念。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法律只能被解释而不能被诠释;在法律科学中,“解释”是法律方法,“诠释”是法学方法;“解释”是语义域概念,“诠释”是语用域概念;“解释”是客观性范畴,“诠释”是主观性范畴。


  

  一


  

  “解释”是法律方法,“诠释”是法学方法。


  

  法律“解释”(interpretatio)的理论与实务发端于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法律解释由祭司垄断。解释,一方面反映出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是法和城邦的联系要素。[1]在理论上,罗马法时期的法学主要就是法律解释。法学家也被称为法律解释家。[2]法律和法学构成那时的法的渊源。在中世纪,西欧围绕罗马法的解释产生了注释法学,通过逻辑推论形式解释法律,这种方法既是应用的,也是理论的。这些注释者也被称作释义法学家。稍后的评注法学也是释义性的,它以既存的、绝对权威的东西作前提。它比注释法学更注重形式主义,更拘泥于文字本身。[3]自萨维尼始,经典的法律解释学说区分为四种要素,即语法、逻辑、历史、体系。这四种要素是客观一释义性的。[4]直到现代,法律解释仍是释义性的。这种法律方法的特点是形式性、客观性和阐明性。我们从最初的法律“解释”(interpretatio)一词的涵义可看出,它与英文中的interpretative(解释、阐明)、德文中的interpretativ(解释、阐明)、interpretazione(解释)具有相同的词根,作为法律方法的解释,源出于一辙。今日法学界所使用的“法律解释学”之表述中的“解释”之涵义,不能等同于“法律解释”之表述中的“解释”之涵义。“法律解释学”之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1.法律解释是一种法律方法,而不构成一门学科。成中英认为,任何一套完整的方法,都应该包括本体、原则、制度、运作四个层次。[5]法律解释方法也不例外。法律解释有一套完整的方法,并不能证明它是一门学科。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解释还未形成一门学科。法律解释“学”实际上是法律解释的方法。2.“解释学”不是法律科学的概念,而是哲学中的概念;“解释学”在哲学中实际上是“诠释学”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事实上,在今天,出于同一词根Hermes的Hermeneia、Hermeneutik、Hermeneutics、Hermeneutique、Hermeneutikos、Hermeneuein,有被译成解释学、[6]诠释学、[7]阐释学、[8]释义学[9]的。其中,从词源上判断,译为“诠释学”是符合原义的:“诠释”本是希腊语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信息传递和解说。信息本身不具有规则性,是个大数现象,只就特殊环境和条件取得特殊的意义。[10]“诠释学”的希腊词ξρμηνενω在古代有三种意指:说或陈述;解释或说明;翻译或口译。在这三种意指下,诠释学既可能指某种事态通过话语被诠释,又可能指被说的话通过解释被诠释,同时也可能指陌生的语言通过翻译被诠释。[11]Hermeneutik要求理解之后语言表达之全。[12]显然它超出了释义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解释的特征。并且在诠释学中,“解释”只是Hermeneutik的一种技术方法,当然也是“解释学”的一种技术方法,如果Hermeneutik可以译为“解释学”的话。[13]贝蒂在Hermeneutics as the general methodology of the Geistewissenschaften[14]中,就是将“解释”作为诠释学的方法之一。在该文中,他同时使用了Hermeneutics和interpretation之类词,当使用前者时,他指“诠释学”,当使用后者时,他指作为一种方法的“解释”。3.用“法律诠释学”意指“法律解释”是表达之谬。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便可知道,“诠释法律”或“法律诠释”是表达之谬,更不可能成立“法律诠释学”。[15]首先,Hermeneutik的词尾ik与一般所谓的“学”(ologie)不同,前者一般是指实践与方法。[16]实际上,诠释学是诠释技艺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完全不同于诠释技艺。[17]诠释本来是指Hermes在传达神旨时,加以说明、解释并转化为人类语言,厘清和诠释语言意涵。在很长时间里,对诠释学方法的研究仅限于宗教经文的诠释。及至十九世纪,才有施莱尔马赫提出以哲学思考方法为内容的一般诠释学。之后,诠释学的发展,有以精神面向所建构的世界为对象的诠释学;有重视解析人自身“存在”的诠释学;[18]有“客观地描述理解的现象,揭示支配我们的超人力量”的诠释学;[19]有“重视诠释的相对客观性,提出一套规则体系规定精神科学方法论程序”的诠释学;[20]有“重视知识人类学形式,追求如何判断正义与真理问题”的诠释学;[21]还有融现象学、语言分析、结构主义为一体的诠释学。[22]从诠释学的发展和内容可看出,诠释学是通过语言、语用分析,诠释意义的理论或哲学。这正是法学方法的特质。由此,我们可以说,诠释是法学方法。哲学诠释方法与法学方法有共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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