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审判中的自然正义
施鹏鹏
【关键词】陪审团审判
【全文】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西耶斯在论及陪审制的价值时宣称,“……将英国所拥有的一切良好制度都归功于宪法本身(这里指1215年的大宪章)……这显然是错误的。很明显有一种‘法’优于宪法,即陪审团的裁判。……陪审团是英国公民自由的真正守护神”。于是,在整个十八世纪,“英国司法狂热主义”思潮席卷了所有欧美国家的知识界,几近成为主流思想。然时过境迁,随着历史的推移,陪审制在世界各国逐渐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或逐渐衰微,乃至废除,或保持原貌,蓬勃发展,或恢复重建,重现活力。即便在长期实行陪审制的国家,理论界与实务界亦时有争议,秉承废除论的学者并不在少数。然陪审制究竟为真正的“反专制壁垒”,抑或只是法律人们臆想出来的“乌托邦”,我们似乎可在美国陪审团的审判史上发现蛛丝马迹。
在美国司法史上,陪审制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设置,更真正改变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发展史。美国人民在数起重要刑事案件中通过陪审团废法这种激进的方式,完美展现了审判中的自然正义。众所周知,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中,职业法官和陪审团分工明确,即“法官负责裁决法律问题,而陪审团负责裁决事实问题”,两者各司其职,互不干扰。而所谓的陪审团废法则指,在一些敏感案件中,陪审团虽认为案件事实成立,但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共意志,因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决,以规避法律适用。
英国早在十七世纪初便在北美殖民地推行“同阶层审判”,即陪审团制度:如1606年于维吉尼亚殖民地、1628年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1664年于纽约殖民地、1677年于新泽西殖民地以及1682年于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从一开始,由本地公民所组成的殖民地陪审团就相对民主,对政治、媒体案件大抵持宽容态度,并逐渐成为保护当时政治异端利益的重要机制。第一起可载入美国司法史册的陪审团废法案当属1735年的英总督诉约翰·彼特·贞格案。在本案中,媒体人约翰·彼特·贞格因在《纽约周刊》发文批判时任纽约州长而受到煽动诽谤罪的指控。依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法律,出版任何批判公务员、法律或政府并试图损毁其名誉的文章均属犯罪行为。故在此一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需审查被告是否出版相关文章即可,而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贞格的辩护律师亦是著名的政治家汉密尔顿在承认被告发表了此一文章的同时,以辩护词道出了陪审制的精神所在,“我认为不言而喻的是,陪审员应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用自己的耳朵听辨,并用自己的良知作出裁决”。最终,尽管法官认为此一案件的事实无可争辩,但陪审员却用“公民的良知”坚决地作出了无罪判决,最终推动了美国出版自由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