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尝试性的规定。该《示范法》第99 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者请求法律救济的地方) ;第112 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不同的, 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 民法(草案)》)(2002年12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十分详尽, 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该《民法(草案)》第8条规定了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一般规则, 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与结果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同的, 则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第9条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住地、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第80 条规定了使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共同经常居住地法的特殊情况;第8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第82条规定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该外国法;第91条规定了利用印刷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诽谤的损害赔偿, 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己有利的法律;第94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 除适用支配侵权行为的法律外, 同时适用法院地法 应该说,上述《示范法》虽将版权和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放在一起规 定了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似应将其区分开来加以规定,但它以侵权行为地法和被请求保护地法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是有其合理性的; 比较起来,《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受害人有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更能为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六、结 语
网络环境下涉外版权侵权面临的挑战暗示着有必要制定版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而不仅仅是依靠国内的法律规范。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切实有效地控制网络空间的行为, 缺乏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就没有有效的方法将现有的规范一般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 11]对于网络技术和网络作品传播产业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以及对现有版权法律制度形成的冲击,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各国立法机构,都没有给予完全充分的重视 虽然对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但是这种调整更多地表现为补救而缺乏前瞻性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深入发展, 版权的地域性正逐渐削弱,版权保护规则和理念正逐渐走向统一化, 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若干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地区性条约,但不可否认的是,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并日渐突出 笔者认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 研究制定统一的关于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二是加强各国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本着国际礼让的原则,在不损害内国政策利益的前提下,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条约 三是调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积极性, 在区域内国家之间率先制定有关解决涉外版权侵权的冲突法规则 四是各国立法机构积极探讨和实践,与相关的国际立法和区域性国家立法以及双边或多边立法活动形成有效的互动,促使本国网络媒体传播领域早日形成国际化的涉外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