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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丛立先


【摘要】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渐增多,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较为务实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同时,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版权;网络版权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全文】
  

  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网络版权侵权是网络版权与侵权关系的一种复合,它与网络版权本体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同于网络版权本体关系的法律适用。网络版权本体关系考察的是网络版权的主客体、权利的成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存续期间等内容。网络版权侵权关系考察的是某种行为是否侵犯网络版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网络版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侵权的客体是版权权利,从本质上来说,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与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影响到法律适用的连结点的确认上要更多地依据网络版权的特点来确定。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笔者认为: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另辟蹊径,较为务实的做法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并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媒体的特点和版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1]。版权法对于侵权及其责任的认识有所发展,但对于高新技术条件下侵权的学说和原则却值得我们思考[2]。国际版权法律包含了地域性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三点规则:第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疆域内适用;第二,国家在其疆域内实施管辖权;第三,礼让原则诫除和警告任何国家以干扰他国主权利益目的而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3]。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2003 年10 月25 日至28 日在瑞士卢赛恩召开的执委会上就关于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如下决议:适用于案件实体的法律,包括任何可能的赔偿, 应该是要寻求得到法律保护地的法律保护(寻求保护地法),特殊情况除外。诉讼地的法律应适用诉讼行为(法院地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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