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除《著作权法》之外,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的主要规定,它由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专门制定,作为相关行业共同遵守的行政法规已经适用了四年。从搜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埋单开始,到最近影响颇大的“新京报——浙江在线案”、再到“龙源期刊事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建设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但其已基本符合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只要相关各方能够按照《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从立法与司法角度来说已经足够。但除法律之外,相关配套问题的解决也很重要,如此前提到的“文化产品交易价格不明确”等,放任这些问题的积累无解,转而质疑法律的是否完备显然于事无补。版权保护工作是置于全社会中的一个系统工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国际贸易关系,群众的教育水平、文化修养和法制观念等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相关从业者的诚信意识、职业操守,政府、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对版权的管理和运营等才是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当法律已经给予一个标准之后,版权保护就需要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法院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如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就需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打击盗版行动为例,针对那些盗版制品的贩卖者,权利人一时缺乏证据难以掌握侵权事实的全部,有时即使发现侵权事实也因被告难以确定而无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此时,行政执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应当将重点地区,影响大、具有源头性质的文化市场控制住,管理好,遏制盗版假冒频发的趋势。对于文化市场交易中难免出现的版权民事利益纠纷,主管机关与行业协会等应该互相沟通、彼此合作,提供平等磋商解决纠纷的平台,进行事前调解,效果将会比“法庭相见”更为明显。
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受理审判大约有3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一半多是著作权案件,这其中又有25%的案件涉及网络。审好这些案件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但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的推进,“逐利”成为不少从业者背后唯一的指挥棒。从而在网络这个快速运行、信息海量的平台上,不断发生着各种类型的著作权纠纷冲突。然而,平台再广阔、技术更新再快,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与诚信意识,要想整个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也只能是南柯一梦。对版权的尊重就是对知识的尊重、对人的尊重,侵犯版权必将被法律所追究,也将失去自身发展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