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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及授权模式探讨

  

  目前音乐著作权协会基本能够应对相关的授权问题。近年来,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起诉版权侵权的案件频频发生,网络授权方面,手机铃声下载、网络音乐试听,也有了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证明音乐作品的市场运作开始步入正轨。文字作品方面,目前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依照其相关规定,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笔者认为,如果作者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那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将会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对于图书馆获得版权授权也是有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获得作者授权、征收版税和分配版税。可见其运作前提仍然是获得作者授权,缺乏授权,征收、分配版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作者是否愿意以及是否有意识主动要求加入集体管理机构都是一个意思自治的问题,如果作者不愿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进行这种授权,那么集体管理机构仍面临获取授权的难题,这与图书馆需要事先获得作者授权并无二致。笔者认为,集体管理机构的作用确实有利于作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但是面对数字版权管理,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有很多局限性,如果能够将法定许可的范围适当加以扩大,解决集体管理机构事先授权的问题,再实施集体管理机构征收版税和支付版税的功能才可以有效的运作。


  

  (五)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的代收代付模式


  

  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采取代收代付的收费模式对代理平台的使用者交付版权的使用费。但是这种收费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即这种模式下,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也可能面临着数字环境下的大量授权问题。因此,除非做成专业性比较强、作者群比较少的模式,否则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仍然绕不开版权的授权问题,绕不开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或者出版社。而且,同其他模式一样,收费标准也会是争议焦点,如果权利人对待事先授权不是太在意,但费用的标准过低,仍然会有大量的纠纷存在。


  

  (六)默示许可以及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的版权声明


  

  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是指即便版权人未明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版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表示反对。默示最初是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的一种认定,是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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