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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及授权模式探讨

  

  (一)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


  

  这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方式,他人使用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许可。自愿许可主要是通过权利人和使用者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


  

  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的方式,尽管繁琐且会增加成本,但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有时候也富有成效,而且能取得确实的授权。同时,对未经过授权但已经收入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则通过版权声明力求避免侵权,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在其版权声明中指出“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读者使用,请速通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从各大图书馆撤除您的作品,同时根据此前的作品使用情况向您合理付酬,也欢迎读者提供著作者线索”。


  

  (二)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


  

  将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作者将数字作品的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代为管理,各使用者找出版商洽谈授权事宜,是较好解决“海量授权许可”的方式之一。国外有不少版权也由出版商代为行使,作者仅在版税上受益。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实践。笔者认为,出版社依赖其原有的版权经营积累,可以较为有利的获取图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相应的授权,它便能充当图书作者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代管人。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点击率来确定使用费(技术已经可以实现)。


  

  (三)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


  

  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的地位,就其本质而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由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那么对其管理的作品范围,使用者与版权代理公司签约付费即可使用。不过,这种方式只能解决少数作品的授权问题,多数作品不会到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签约。而且,这类代理公司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目前,这种模式在我国尚不多见。国外的版权代一般都是依附在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之上的,代为进行某些专门领域的版权授权以及费用收取,如美国的版权清算中心(ccc)就通过某些代理人来管理作品。


  

  (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


  

  各类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带有较强的垄断色彩,而且所有国家(包括对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公司制的美国)毫无例外都要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说,版权集体管理是目前法律架构下解决大量权利许可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目前中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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