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解不成,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更多赔偿?目前还不能肯定。诉讼是要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的,除律师费、公证费外,在境外打官司还有许多不可预见的费用以及时间成本和情感成本等,诉讼是下下策,迫不得已。而如果能够在国内起诉则另当别论,在自己家门口和谷歌打持久战,相信谷歌会考虑将诉讼费的一部分拿出来分享给作者以求息事宁人。
从产业角度看,谷歌的同业竞争者们无论如何也不希望谷歌和任何人和解以获得大量的版权资源。如果谷歌在数字图书馆方面一家独大,勿说其他小数图无生存之地,就是今后围绕读者展开的电子商务契机也将被垄断。笔者认为,如果涉及谷歌的中国作者集体维权,让谷歌停止侵权 ,这绝不是作者的目的,毕竟作者们不希望作品被“封杀”,就像谷歌在比利时被出版商起诉版权侵权败诉之后扬言:今天如果那一家公司没有在谷歌中被搜索,就意味着它在地球上消失。换言之,商业公司更希望自己被检索。中国作者维权后的另一种结果是以更高的报酬给予谷歌授权,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倒认为同时能否也给予国家数字图书馆或者中国的其他数图公司以同样条件的许可,让市场来一次公平竞争,这其中至少可以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我们没有必要回避民族产业问题,我们已经看到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的贸易打击和本国的贸易保护是多么的明显,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有理由也更有义务优先发展自己。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方面,全世界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完全可以在数字产业中与国际接轨。而在数字产业发展中,必须顺应互联网的经济规律。在此引用安东尼·D·威廉姆斯(Anthony D Williams)在《维基经济学》中的一段话,从中也许有所启示:“传统智慧认为你应当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来控制和保护专有资源及创新。如果有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那就请律师出来解决问题。许多行业仍然是这种思维方式。如今,几百万有技术和文化的青少年利用互联网自由创造和分享MP3软件工具和音乐。数字音乐是将艺术家和消费者置于价值创造网络中心的一个大好机会。但是音乐行业没有欣然接受MP3和采取新的商业模式,而是采取敌意和防御的态度。大公司天天忙于控制知识产权、反对盗版和控制专有标准等问题,但最后只会进一步疏远和惹怒音乐听众。”[1]
既然法律已经遭遇尴尬,权利人维权疲惫不堪,而网民对版权法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人们确实应当考虑探求新的制度规则了。
各国都在探寻数字版权保护的有效模式,在国际范围内思考版权制度的改革,但是在制度没有改变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可行的方案。从自由软件开始的开放授权、开源软件、创作共享等模式都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而一向强调数字版权保护的苹果公司也已经解除了所谓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措施,并且在音乐作品的价格上提供了可自由选择的空间。数字版权保护目的最终离不开“利益”和“市场”,伴随着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公司理念,选择的版权授权方式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