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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合作之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

  

  (一)协议应当坚持的原则


  

  构建两地移交逃犯合作机制是当前健全两地法制、促进两地司法合作进行的有益尝试。为保证逃犯移交协议的科学实用性,应在协议中充分考虑并体现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一国两制、互相尊重”


  

  “一国”是我国各法域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与基础,“两制”是我国各法域享有独立立法权、司法终审权的体现。在这一原则中,“一国”强调的是根本,“两制”强调的是特色,两者相辅相成。可见,“一国两制”原则的含义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也要保障两种社会制度并行,从而决定了香港与内地之间逃犯移交合作在性质上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正是由于“两制”的客观存在,两地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制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不同,为使香港与内地之间跨法域司法合作得以顺利完成,两地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相互宽容、积极开展包括移交逃犯在内的刑事司法协助。


  

  2.平等协商、合理界定刑事管辖权


  

  《基本法》95条表明,在司法协助关系中,香港与内地司法机关地位平等,所有合作事项都需要协商予以解决,包括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对方同意或不同意逃犯的移交。因此,当香港与内地之间因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两地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双方刑事管辖权进行合理的界定。具体来说,两地应当在坚持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合法,也就是指在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归属时,既要依法进行,也要符合社会伦理。所谓依法是指要符合我国《宪法》、《基本法》、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公正有效。所谓符合社会伦理,是指应当符合当代社会的人伦理性,它是合法性的实质价值所在,也是在当前解决香港内地移交逃犯刑事管辖权冲突时在法律依据不完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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