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法律评判及规制路径
谈萧;胡新建
【摘要】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其应然合法性和实然合法性。倘若脱离民间金融所生存和发展的具体语境,单纯从国家法一元化视角出发去讨论民间金融的合法或者非法,都是有失偏颇的。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体系看,那些在国家法层面被认定为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法层面并不当然丧失其合法性。因此,对民间金融必须立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的分析视角来加以考察,并通过适当的制度选择实现对其发展的规制和引导,而不是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打压和限制。
【关键词】民间金融;国家法;民间法;规制
【全文】
一、“民间金融合法性”命题之探讨
(一)“民间金融合法性”命题的不同主张
谈到民间金融,人们总是习惯于从国家法的角度对其地位以及发展存废作出评价。在当下中国,人们通常把民间金融称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等等。这些称谓尽管表述各异,但其中蕴涵的法律意义却相差无几,即把民间金融看作是现行国家法体系所不能包容、需要予以取缔的东西。学术界由于对民间金融内涵理解的差异,自然也导致了在民间金融合法或非法的法律评判问题上认识的不同。有学者直接将民间金融等同于不合法的金融活动,认为民间金融按照活动性质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它们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因此,要实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必须加强对灰色金融的规范和监管,禁止黑色金融活动,从而使民间金融在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的发展。而有些学者则不赞同简单地将所有民间金融等同于非法金融的主张,认为民间金融是中性的。所谓的民间金融,它是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的,是政府金融管制之外的、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资金融通,而是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钱活动的黑色金融。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的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2]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既包括部分合法金融活动,也包括部分半合法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