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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试验及其法治完善

  

  三、司法确认的功能及其法治完善


  

  司法确认机制的确立具有多重的司法价值和功能意义,不仅有利于实现诉讼与调解程序的无缝对接,也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当然,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仍处于试验阶段,诉调对接的司法环境建设也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法律制度化,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理应提升到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则层面。


  

  1.诉前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首先是为了解决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为了解决人民法院“诉讼爆炸”现象所创造的替代性功能补充机制,它既有助于实现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无缝对接的司法社会化需求,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权益维护的司法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按照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春明的说法,司法确认的改革试验动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基层法院经受着“诉讼爆炸”的考验,法官对蜂拥而来的案件疲于应付,受现有人事政策和法官编制的制约,要在法院内部解决“诉讼爆炸”问题短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资源闲置严重。[5]司法确认机制不是要取代既存的司法诉讼程序,而是人民法院主动“走出去”,实现司法权威与调解合意性相结合的产物。定西市的司法确认效果确实非常明显,据统计:“自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诉前司法确认案件2116件,按照诉前司法确认的司法审查标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后,予以诉前司法确认2107件,不予确认9件;在确认的2107件案件中,因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而撤销诉前司法确认的1件,其余2106件,除法院强制执行并得以执结22件外,2084件全部自动履行完毕。2009年1月至10月,全市法院共诉前司法确认1261件,占基层法院同期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0%,另有不予确认3件;申请强制执行的18件,其余全部自动履行,目前全市所有确认案件的自动履约率高达98%以上。”[6]虽然诉前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需要当事人付费,但相对于司法诉讼而言仍然是相对低廉的司法成本选择,如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司法确认案件没有标的金额的,每件仅收取50元;有标的金额的,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办法和调解案件的收费规定计算收取;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予司法确认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申请费则不予收取。可见,诉前司法确认可降低当事人权益的司法维护成本并增强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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