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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试验及其法治完善

  

  二、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设计


  

  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并不存在明确的诉前司法确认程序规则,而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和地方实践,这主要涉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案件适用范围、司法确认审查与监督程序等方面内容的完善。


  

  1.关于司法确认的法院管辖权。司法确认案件主要限于纠纷争议较小、事实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及所属人民法庭行使管辖权,而不适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管辖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第一,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通过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和解与调解协议履行地、和解与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第二,从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受理法院的,除了《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的三类专属管辖权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和解或调解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由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管辖,凡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则由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关于司法确认的案件受理范围。一般而言,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管辖权范围而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都属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不过,我们还应注意三点:第一,凡存在司法确认申请程序瑕疵的民商事案件不适于司法确认,如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离婚及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和认定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案件等。第二,按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和程序限制,诉前司法确认程序“主要适用于争议较小、事实简单、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亲属、邻里关系)、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劳动报酬等民商事纠纷”[4];而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商事纠纷,即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启动诉前司法确认程序,以维护司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以下七种情形的民商事调解协议不予司法确认,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和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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