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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试验及其法治完善

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试验及其法治完善


姚小林


【摘要】作为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司法确认赋予了非诉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力,并存在特定的司法管辖权、案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设计,但它面临的司法扩权、司法程序弱化和司法规范非法律化等问题也需要我们正视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和解;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
【全文】
  

  上个世纪末以来,为适应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背景下的诉调对接地方试验便成为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重要尝试。所谓诉调对接,即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它是基于法院的立场或角度出发提出的司法改革口号,实际上是由法院所主导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衔接探索,“既包括法院诉讼与法院外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也包括诉讼调解与判决的衔接,但重点是前者,特别是与人民调解的衔接”[1]。其中,诉前司法确认的地方试验被视为诉调对接的最新发展形式和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对之进行了肯定和认可。本文希望通过对诉前司法确认试验的解读、总结和反思,推进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发展的法治化。


  

  一、司法确认概念的提出


  

  2007年1月21日.时春明代表甘肃省定西市中院向定西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率先提出开展“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试点的工作方案。2007年11月21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将渭源县人民法院等试点法院的经验向全市推广。2009年5月15日,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面向全省推广定西经验。司法确认试验的定西模式也逐渐推向全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9年初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率先在广东实施司法确认试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推广思明区司法确认试验;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文将定西的司法确认模式推向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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