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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化与民法文化

  

  法律文化的创造,在根本上是人类的一种社会行为模式选择。社会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人类开创了社会也就开创了一种以法律文化为条件的社会发展过程,人类选择了社会就是选择了文化和文化的生存方式。人类不以单个的个人生存为条件,而是谋求并共建了一种以共同生存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形态,这虽然是所有动物界的共同形态,但是只有人类的这种社会形态,才是一种具有心智的创造,也才具有文化或者文明的意义。


  

  二、民法文化


  

  (一)民法文化的本质


  

  在法律文化中,民法文化是构成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和核心文化。民法文化在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中成为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核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法以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成为与人类生产和生活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法律。民法文化正如民法的权利本位,它在根本上是一种权利文化,一方面是对人的权利承认与给予,另一方面是以义务负担的形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权利与义务两者的范围与性质决定了国家政体的性质。权利和义务可以用自然法的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功利主义的方式叙述。但是在西方制度中,它们总是构成法典的首要篇章或形成其判决的范畴。”[11]作为民法文化核心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民法的核心问题,而且是整体法律体系关注的基础问题。


  

  在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权利义务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方式,离开了权利与义务人们就不会生活也无法生活,民法文化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也是一种生活文化。民法文化的精神构造与制度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生存与发展这一根本利益的价值追求,凝结了人类法律文明的精神实质,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思想灵魂。


  

  民法文化以其对人类发展提供最理性的精神指引和为权利事实提供最有效的行为模式,成为人类社会整个法律文化构造中的基础。所以,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形式,必须重视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和核心文化对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一般发展所具有的影响和决定意义。虽然个人主义的民法文化受到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化发展的限制,但是作为民法文化核心的权利与义务仍然处于统领整个法律文化的基础地位,并且这一地位在20世纪的法律文明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加强而不是被削弱。


  

  总之,民法文化是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并形成了以权利观念、形式和行为表现的独立完整的价值体系的一种社会秩序现象。具体说,民法文化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以自然正义为本源,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平等自由为条件,以个人权利为内涵的一种社会群体性心理、认知、评价、思想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的总和。民法文化崇尚个人自由和权利,尊重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追求个人利益和私权保护,力戒国家公权在私法自治领域的扩张,强调行为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私法行为,是一种以自然正义的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个人权利至上为立法本位的“人本主义”法律文化。这样的法律文化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法制度及其社会行为秩序的确立,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实质上的规定性。一种论证社会联合体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理论认为:“在所有的法律联合体中,法律规范构成了内部秩序的支柱;法律规范是它们构造方法的最强有力的支撑。关于构造方法,我们意指联合体中的那种规则—根据该规则,联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被分配以相应的地位(不管是统治的还是从属的)和职责。这一规则不仅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2]这段描述被用来说明民法文化在整个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作用也是恰当不过的。尽管社会秩序是由包括法律调整手段在内各种社会规范形式构建的,但是在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民法文化起到了核心和根本的作用。一方面,民法文化给予人的社会地位以基本的精神指引,它使人们认识到了个人应有的价值与地位,另一方面,民法文化实现了以个人权利义务为核心的制度构建,确立了个人权利可以对抗政治社会的相互制衡的关系,建立了个人权利本位的社会关系秩序,实现个人社会关系的人格平等与意志自由,从而使人在民法文化中找到了社会人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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