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们就构建了法律文化的系统:法律精神文化是法律文化的根本—法律精神文化通过一定的思想观念形式表现自己,并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行为文化的形式转化为具有一定现实效果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秩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者之间的关系总是或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相反,它们之间却可能存在着不一致或者很大程度上的差别性。法律制度文化总是以自己的规范形式代表和反映着一定的法律精神文化,但是这一精神文化在法律移植或者变革的条件下可能并不代表该社会已经接受的或者主导的法律文化;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一般只能有一套统一的规范形式,而同一社会的法律精神文化则可能是多元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体系;法律行为文化不可能不受法律制度文化的约束,否则它可能被宣告为违法,但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往往习惯于受传统法律精神文化的影响而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走上与现实制度相偏离的轨道—这就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治运动过程。“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从这种广阔的前景出发,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reason and conscience),以及他们的习俗和惯例。”[4]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或者法律文化建设,在根本上是多元综合的,要建立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在本质上统一的法律文化,但这永远是一个不可能完全实现的过程或者事实。总之,虽然法律文化现象是复杂的,但是法律文化是以作为精神的法律意识为核心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一般应当作价值观与方法论的狭义理解。
(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
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虽然在狭义上理解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不同,前者属于主观方面,体现人们普遍的一种法律价值取向与判断;后者属于客观方面,是由具体的规范、技术和设施构成的一个国家的法律结构。但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长期稳定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必然代表着一定的法律文化并影响到以人们法律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特征;而通过一定法律文化对法律的情感、认知和评价等取向,也可以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现象和法治状况,一定的法律制度必然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文化来认识。一定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代表一定的法律文化,而一定的法律文化也必然要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制度,只有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才是最有价值的法律文化形态和最有效率的法律制度事实。“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对文化类型的了解(无论是否联系具体制度),可以使人们估价传统的持续,并预见可能的变革形态。”[5]显然,人们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文化观点去认识法律制度的,在法律文化的意义上,法律制度就被投射到了一个广泛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空间,既可以看到它的过去存在,也可以预见它的未来发展。
事实上,法律制度也属于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定的法律制度总是要与一定的法律文化相联系,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法律文化的载体或者表象。因此,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法律制度,总是要代表和反映一定的法律文化并为其注解。可是,在当今法律移植和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被称为‘法律移植’的社会—法律工程包括单个法律和制度的移植,还包括整个法典或法律体系的移植。法律可能被更广泛意义上的民族文化所重塑,而法律自身也有助于塑造那种文化。很多当前的法律移植可以看做是一种试图创造想象的、不同的未来的举动,而不是保留现状。”[6]法律移植作为预示未来的一种理性的法律变革与创造,必然产生移植的法律制度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与被移植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文化在根本上是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存在和在一定意识指导下的现实行为存在,并不能简单地为某一客观的法律制度所代表和反映,同时一定的法律制度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也不等于是立法的国家或者民族固有的法律文化。首先,法律文化作为人们关于法律的社会群体性心理、认知、评价、思想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并不能直接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特别是在法律移植的条件下,一项法律制度即使从制度本身来看再好,但由于这个国家或者民族没有与其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也就不会存在由此决定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其次,法律文化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民族历史传统和国家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并在法制历史的长期演进过程中所不断积淀下来的,因此法律制度可以一时制定或者移植,而法律文化则既不能在短期内形成,也不能自发地形成,法律文化是传统的和根深蒂固的,是由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整个社会系统决定的。因此,最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法律变革,根本上是一项法律文化的变革,而法律文化的变革必须从思想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培养人们与法律制度要求相匹配的法治思想与精神,使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与精神存在,成为人的本质。否则,即使法律制度制定得再好,也不代表这个社会法治状态与法律文化的真实,而传统的法律文化则必然与革新的法律制度发生矛盾与冲突,直到经过长期的历史过程在两者之间逐步实现统一并形成适应。这就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变革提出了任务与目标。然而,我们毕竟在法律文化发展中看到了法律变革的可能性。“即使具体法律规则已经形成,它们仍然会继续从其他文化因素(像所有文化因素那样),以及生活本身吸收新的成分,形成它们新的内容和形式。”[7]一个国家或者民族法律或者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既会从外来文化中吸取营养,也会保留传统文化中的因素,问题在于吸取或者保留什么以及什么主导着文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