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化与民法文化
王利民
【摘要】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文化产生不同的法律或者法律行为并进一步影响社会或者法律文化的发展。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核心。一定的民法文化内涵既代表了一定的民法精神构造,又由一定的民法精神构造所决定。有什么样的民法精神构造,必然有什么样的民法文化。认识民法和民法的精神构造,离不开对民法进行社会文化现象的考察,并通过不同文化现象的影响与作用进一步认识民法及其精神构造。
【关键词】法律文化;民法文化
【全文】
一、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本质
在不同的法律文化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或者法律行为,并扩大社会或者法律文化上的差别性,或者即使是制定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为什么在同样需要变法维新的情况下,日本的“明治维新”成功了,而中国的“戊戌变法”却失败了,这其中既表现了两国法律文化背景的相同性,也表现了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别性,并进一步决定了两国法律文化的不同发展;为什么对于同一部或者一类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施行的情况与30年后的今天会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民意的支持和认同的程度还是人们对它自觉遵循的效果,都有了历史性的进步,这同样有着法律文化因素变化的作用和影响;为什么一个相同的法律事件,如同性恋或者性丑闻,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民族中会产生不同的或者截然相反的反应和评价,这仍然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条件使然。我们不能在法律文化条件之外单纯地看待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只有与一定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它的本质与作用的全貌。
法律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即一定精神文化的范畴,是有关法律的制度事实、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总和,这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有学者将广义理解的法律文化作了概括。“即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和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现象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着的。”[1]所谓方法论与对象化的两种法律文化,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精神或者思想观念文化与法律制度文化。但是,法律文化在根本上是一种精神文化和社会行为文化,即使是作为“对象化”的法律制度,仍然是法律精神的产物并代表着一定的法律精神和一种可预见的法律行为效果。
在狭义上理解,法律文化就是一种法律观或者法律方法论,是人类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精神与灵魂。“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仅涉及法律现象中的一部分,即它只是那些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与法律相关的因素。从狭义的理解出发,法律文化被界说为:法律传统;对法律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及其成员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对于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等等。”[2]这一将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的观点,充分表达了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性。有观点指出:“法律文化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人们的感觉和行为是否认为法院是公正的?他们什么时候愿意使用法院?他们认为法律的哪些部分是合法的?他们一般对法律有多少了解?这种态度各人不同,但是我们可以谈一个国家或集团的法律文化,如果有能把它与其他国家或集团的文化区分开的模式。一种特别重要的集团法律文化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即律师、法官和其他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3]法律文化就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它由不同人的法律意识所构成,但却并不直接与某个人的法律意识相联系。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民族历史传统和国家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并在法制历史的长期演进过程中所不断积淀下来的有关法律的社会群体性心理、认知、评价、思想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的总和。狭义上的法律文化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精神文化和法律行为文化,广义上包括法律制度文化,而在根本上是一定的法律精神文化,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精神指导下完成的并代表了一定的法律精神。同时,法律精神又只有通过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现象表现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法律精神文化总是支配一定的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行为文化,法律制度文化总是代表和统一着一定的法律精神文化与法律行为文化,而法律行为文化总是受制于一定的法律精神文化与法律制度文化,并也总有脱离于精神与制度之外的表现或者存在。法律文化现象,就是三者之间矛盾运动的过程,从它们之间矛盾运动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现象的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