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特殊目的公司助推资产证券化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制度结构和内容


  

  我国法律在设计特殊目的公司时,其制度结构应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机构、特殊目的公司的营业、特殊目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以及投资者保护五个部分。在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部分,应该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公司形式、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章程、资产证券化计划及申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部分,应该规定股东权利义务、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人数、董事监事的职责以及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特定资产等内容。在特殊目的公司的营业部分,应该规定资产转让规则,特别是真实销售规则、资产基础证券的性质和发行及交易准则、公司资产的处置规则、公司借款的条件、公司闲置资金的运用规则等内容。在特殊目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部分,应该规定解散事由、清算人的选任、清算规则和程序、合并的禁止等内容。在投资者保护部分,应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监控制度、破产隔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的系列权利等内容。


【作者简介】
朱宏文,单位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王健,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
【注释】陈建智:《金融资产证券化财务报道之探讨(上)》,载《证券柜台》第101期。
《“五隧一桥”证券化》,http://www.hklink2004.com.hk/chi/thesecuritisation/ index.htm, 2006年10月1日访问。
李阿乙:《从特殊目的工具看证券化演进并兼论美国和台湾制度之异同》,载《台湾金融财务季刊》第3辑第4期。
张卫新、李扶民:《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浙江金融》2008年第7期。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95页。
王文宇:《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律架构与管制争议》,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2期,第254页。
同注,第96页。
胡鹏翔:《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66页。
王文宇:《浅释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制》,载《法令月刊》第53卷第3期。
同注,第100页。
金国烈:《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其法律架构之介绍》,载《银行公会会讯》2002年第12期。
王志诚:《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原理与比较法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4页。
同注,第95页。
王志诚:《特殊目的公司与投资人保护机制》,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88期。
同注,第86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