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助推资产证券化
——必要性、特殊性及其法制架构
朱宏文;王健
【关键词】特殊目的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制架构
【全文】
资产证券化是19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出现的最重要与持久的创新之一。中国自2005年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开元”和“建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必将从试点变为常态。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两种,但我国在试点阶段,SPT成为唯一采用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相比SPC,信托模式在技术上比较简单,容易实现,SPC则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殊目的公司在推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优势将越来越明显,实有必要采纳SPC模式。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特殊目的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性,要制定专门的立法调整特殊目的公司,从而最终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必要性
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为常用的模式。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总量中,采用特殊目的公司模式的占到70%左右。特殊目的公司之所以在实践中更受欢迎,其主要原因是特殊目的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一)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实现规模效应和受益主体的多元化
特殊目的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把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加以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关联,并且这些证券化交易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因此,相比较特殊目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大大地扩大资产池的规模,从而摊薄证券化交易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基础资产的多样性也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特殊目的信托比较适合于单一发起人的同类资产的证券化,当涉及多个发起人的资产时,采用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更为合适。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来,从而实现受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实践中,为了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人们很少为了一次证券化交易而使用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可以被重复使用,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而可以在更大规模、更深层次上推行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