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之中,各主权国家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民事关系,需要承认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形成了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制度;需要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从而形成了冲突规范;需要在某些方面彻底消除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从而形成了统一实体法规范;需要处理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案件纠纷,从而形成了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和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等等。可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以国际民事交往的内在需要为根据的。


  

  (五)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并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尽管国际私法一开始就是以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但是,国际私法萌芽时代的国际民事交往社会、近代国际私法时代的国际民事交往社会与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这里,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是,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展开而不断发展的,而这种发展正是通过国际性的不断增强来实现的。如果对不同时代的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加以实证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性的增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空间不断扩展。一方面,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来,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蓬勃发展,一大批殖民地纷纷独立,成为新兴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日益融为一体,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空间不断展开。今天,我们很难找到哪个国家以及哪个国家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于国际民事交往社会之外。我们甚至可以预测,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最终会发展到全球民事交往社会的阶段。第二,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内涵日益深化。上个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国际民事交往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延伸到诸如国际公司、国际票据、国际信托、国际海商、国际保险、国际破产、国际劳务、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民事交往规模也因而呈现爆炸性的增长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国际性。


  

  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性的逐步增强,客观上要求国际社会在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做出反应,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这种影响从宏观上看,主要体现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得到不断强化:其一,在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的原则上,各国越来越自觉地遵循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协调与合作原则,也越来越自觉地平等对待其他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其二,在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选择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到单纯的冲突法调整的局限性,越来越重视和致力于统一实体法的制定,直接导致了国际私法法源的国际法化;其三,国际私法的发展出现了由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归复,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趋同化。各国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其四,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性的日益增强,客观上要求对国际民事交往秩序的强调,进而要求国际私法转换功能,担当起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任。[5]而要做到这一点,国际私法必须有意识地增强自身的国际法因素,以确立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